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7-1 條(吊銷駕照之重新申請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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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終身吊照非永久:肇事致死逾12年、致重傷逾10年、致傷逾8年、其他逾6年,符合特定條件可重新考照。酒駕除外。
Q · 被終身吊照後,還有機會重新考駕照嗎?
非酒駕案件,滿6-12年且符合條件可申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之1,終身吊照非永久封死:肇事致死逾12年、致重傷逾10年、致傷逾8年、其他逾6年,且符合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訂定之特定條件,可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重新考照。但2025年修法後酒駕相關終身吊照被排除適用。重新取得的是有效期較短的觀察期駕照。
深度解讀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聽起來像一道永遠打不開的門。但這條法律在牆上鑿了一個很小的洞。如果你符合特定條件,在處分執行滿一定年限之後,可以重新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照。致人死亡的案件要等十二年,致人重傷等十年,致人受傷等八年,其他案件等六年。但這不是「等時間到就自動拿回駕照」。你必須符合交通部和內政部會商制定的「特定條件」,考試合格後拿到的駕照有效期比一般人短,到期換照還有額外條件。換句話說,你拿回的不是一張跟別人一樣的駕照,而是一張「觀察期駕照」,你在觀察期裡必須證明自己值得信任。還有一個關鍵限制:2025年修法後,酒駕相關的終身吊照(第35條第一項、第三至五項後段)被明確排除在本條適用範圍之外。也就是說,酒駕致死的終身禁考,現在真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重傷名詞
- 他案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7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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