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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7-1吊銷駕照之重新申請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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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八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六年。
  2. 2.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較短之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理。
  3. 3.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終身吊照非永久:肇事致死逾12年、致重傷逾10年、致傷逾8年、其他逾6年,符合特定條件可重新考照。酒駕除外。

Q · 被終身吊照後,還有機會重新考駕照嗎?

非酒駕案件,滿6-12年且符合條件可申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之1,終身吊照非永久封死:肇事致死逾12年、致重傷逾10年、致傷逾8年、其他逾6年,且符合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訂定之特定條件,可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重新考照。但2025年修法後酒駕相關終身吊照被排除適用。重新取得的是有效期較短的觀察期駕照。

白話解讀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聽起來像一道永遠打不開的門。但這條法律在牆上鑿了一個很小的洞。如果你符合特定條件,在處分執行滿一定年限之後,可以重新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照。致人死亡的案件要等十二年,致人重傷等十年,致人受傷等八年,其他案件等六年。但這不是「等時間到就自動拿回駕照」。你必須符合交通部和內政部會商制定的「特定條件」,考試合格後拿到的駕照有效期比一般人短,到期換照還有額外條件。換句話說,你拿回的不是一張跟別人一樣的駕照,而是一張「觀察期駕照」,你在觀察期裡必須證明自己值得信任。還有一個關鍵限制:2025年修法後,酒駕相關的終身吊照(第35條第一項、第三至五項後段)被明確排除在本條適用範圍之外。也就是說,酒駕致死的終身禁考,現在真的是終身了。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之1是終身吊照的例外復歸規定,設定肇事致死12年、致重傷10年、致傷8年、其他6年的等待門檻,搭配交通部訂定之特定條件與較短有效期駕照,作為終身禁考的唯一合憲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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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終身吊照真的有辦法翻盤嗎?

看情況。本條開了一道窄門:符合特定條件、等夠時間(6到12年不等),可重新申請考照。但2025年修法後,因酒駕被終身吊照的(第35條第一項、第三至五項後段),被明確排除在本條適用範圍外。非酒駕的終身吊照仍有機會。內行人提示:特定條件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辦法,不在本條文本身,申請前務必查最新辦法。

Q2重新考到的駕照跟一般人的有什麼不同?

第二項明確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發給有效期間較短之駕駛執照,到期換照有額外條件。等於你拿到的是觀察期駕照,有效期比一般短,換照不是自動的要通過審查。內行人提示:觀察期內任何違規紀錄都會讓換照審查非常不利,這段期間的駕駛紀錄就是你的成績單。

Q3終身吊照可以恢復嗎?

非酒駕案件可以。第67條之1設等待門檻(6-12年)加特定條件,符合即可重新考照;酒駕2025修法後排除。

Q4道交條例第67條之1是什麼?

終身吊照的唯一例外復歸規定,讓重大肇事被終身禁考者在滿足年限與條件後有重新考照的窄門。

Q5什麼是觀察期駕照?

復歸者重新考領取得的駕照,有效期間較一般短,到期換照須依主管機關所定額外條件辦理。

Q6復歸要符合的「特定條件」是什麼?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辦法,不在條文本身,可能含講習、評估報告等,申請前須查最新辦法。

Q7終身吊照後怎麼申請重新考照?

確認非酒駕適用→計算年限是否屆滿→查特定條件辦法備齊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並測驗。

Q8終身吊照要等幾年才能考?

致死12年、致重傷10年、致傷8年、其他6年,自吊銷處分執行起算,為最低申請門檻。

Q9怎麼確認自己的吊照原因適不適用?

查當初處分是否屬酒駕(第35條第一項、第三至五項後段);屬酒駕者2025修法後已排除適用。

Q10復歸申請要準備什麼文件?

依交通部訂定之特定條件辦法備齊,可能含講習結業、心理或適性評估等,須查最新版本辦法。

Q11酒駕終身吊照 vs 一般肇事終身吊照差在哪?

2025修法後酒駕被排除本條,趨近真終身;非酒駕仍可走6-12年復歸窄門。

Q12重新考的駕照 vs 一般駕照差在哪?

復歸取得的是有效期較短的觀察期駕照,換照附額外審查條件,一般駕照無此限制。

立法沿革 1

(0941209 增訂)

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八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六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較短之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理。   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412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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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