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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7-1 條(吊銷駕照之重新申請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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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八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六年。
  2. 2.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較短之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理。
  3. 3.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終身吊照非永久:肇事致死逾12年、致重傷逾10年、致傷逾8年、其他逾6年,符合特定條件可重新考照。酒駕除外。

Q · 被終身吊照後,還有機會重新考駕照嗎?

非酒駕案件,滿6-12年且符合條件可申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之1,終身吊照非永久封死:肇事致死逾12年、致重傷逾10年、致傷逾8年、其他逾6年,且符合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訂定之特定條件,可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重新考照。但2025年修法後酒駕相關終身吊照被排除適用。重新取得的是有效期較短的觀察期駕照。

深度解讀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聽起來像一道永遠打不開的門。但這條法律在牆上鑿了一個很小的洞。如果你符合特定條件,在處分執行滿一定年限之後,可以重新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照。致人死亡的案件要等十二年,致人重傷等十年,致人受傷等八年,其他案件等六年。但這不是「等時間到就自動拿回駕照」。你必須符合交通部和內政部會商制定的「特定條件」,考試合格後拿到的駕照有效期比一般人短,到期換照還有額外條件。換句話說,你拿回的不是一張跟別人一樣的駕照,而是一張「觀察期駕照」,你在觀察期裡必須證明自己值得信任。還有一個關鍵限制:2025年修法後,酒駕相關的終身吊照(第35條第一項、第三至五項後段)被明確排除在本條適用範圍之外。也就是說,酒駕致死的終身禁考,現在真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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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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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