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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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外,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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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1規定,汽車於三個月內每記違規紀錄達三次,即吊扣牌照一個月,不論駕駛人是誰。
Q · 車借別人開,三個月內被記三次違規,我的車牌真的會被吊扣嗎?
會,車牌吊扣一個月,不看是誰開的
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1,違規紀錄是記在「車」上,不是記在「人」上。只要同一台車在任意三個月的滾動期間內被記違規紀錄達三次,不論這三次是不是同一人駕駛、也不論車主本人有沒有在場,車牌就吊扣一個月。車主對名下車輛的使用負管理責任,「不是我開的」不能免責。
深度解讀
第63條的記點是追著「人」跑的,這條追的是「車」。你名下的車如果三個月內被記了三次違規紀錄,不管是不是你開的,不管是誰開的,車牌直接吊扣一個月。這條的設計邏輯非常狠:既然你不管好你的車,那就讓你的車上不了路。它逼車主去管理所有會開自己車的人的行為。你把車借給朋友,朋友三個月內被記三次,你的車牌被扣,你連自己都不能開那台車。很多人以為「駕駛人的違規跟我車主沒關係」,這條法律說:有關係,車是你的,你負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條文
- 吊扣名詞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3-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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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