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外,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1規定,汽車於三個月內每記違規紀錄達三次,即吊扣牌照一個月,不論駕駛人是誰。
Q · 車借別人開,三個月內被記三次違規,我的車牌真的會被吊扣嗎?
會,車牌吊扣一個月,不看是誰開的
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1,違規紀錄是記在「車」上,不是記在「人」上。只要同一台車在任意三個月的滾動期間內被記違規紀錄達三次,不論這三次是不是同一人駕駛、也不論車主本人有沒有在場,車牌就吊扣一個月。車主對名下車輛的使用負管理責任,「不是我開的」不能免責。
第63條的記點是追著「人」跑的,這條追的是「車」。你名下的車如果三個月內被記了三次違規紀錄,不管是不是你開的,不管是誰開的,車牌直接吊扣一個月。這條的設計邏輯非常狠:既然你不管好你的車,那就讓你的車上不了路。它逼車主去管理所有會開自己車的人的行為。你把車借給朋友,朋友三個月內被記三次,你的車牌被扣,你連自己都不能開那台車。很多人以為「駕駛人的違規跟我車主沒關係」,這條法律說:有關係,車是你的,你負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1為車輛違規紀錄累計制度,規範汽車於任意三個月滾動期間內記違規紀錄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其法律效果繫於車輛本身而非駕駛人,與第63條的駕駛人記點制度平行獨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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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都算。駕駛人被記違規點數(第63條),車輛被記違規紀錄(第63條之1)。兩套系統各自累積、各自觸發後果。逕行舉發案件如未辦理歸責,依第63條之2,後果可能直接落在車主頭上。
會。本條不問是誰開的,只看這台車三個月內有幾次違規紀錄,三次就吊扣牌照一個月。一台車停駛一個月的調度與營業損失,遠高於罰鍰本身。建議企業在車輛使用辦法中明定,因個人違規導致吊扣的損失由該駕駛人負擔。
車輛違規紀錄累計制度,同一台車三個月內被記違規紀錄達三次就吊扣牌照一個月,效果追車不追人。
違規紀錄記在車上(第63條之1),記點記在人上(第63條),兩套系統平行獨立累計、各自觸發後果。
不是固定季度區間,而是任意回推三個月,只要期間內累積三筆紀錄即達標觸發吊扣。
車牌吊扣讓「車」不能上路(第63條之1),駕照吊扣讓「人」不能開車(第63條),可能同時發生。
依裁決書指示繳回車牌,吊扣期間該車不得行駛,自繳回日起算一個月。
定期上監理服務網查紀錄,達兩次就暫停外借或限制使用,避免第三次觸發。
在裁決前向裁決機關提出申訴,例如車輛已過戶但紀錄未更新,附證明文件。
提供借用紀錄、行車監視、駕駛人歸責書面;但本條吊扣車牌不因非本人駕駛而免除。
你是車主看第63條之1(車牌),你是駕駛人看第63條(記點),借車族兩個都要看。
第63條之2處理逕行舉發歸責,本條明文除外其第四項,避免雙重不利。
| 比較面向 | article_63 | article_63_1 |
|---|---|---|
| 處罰客體 | 駕駛人(記點數) | 車輛(記違規紀錄) |
| 累計觸發 | 依點數累計達一定數額吊扣駕照 | 三個月內違規紀錄達三次吊扣車牌一個月 |
| 責任歸屬 | 實際駕駛人 | 車輛所有人,不問實際駕駛人 |
| 免責空間 | 非本人駕駛可歸責他人 | 不因非本人駕駛而免除車主責任 |
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明定「汽車記違規紀錄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俾使汽車所有人亦可採罰鍰外之手段予以記次處罰,避免汽車駕駛人與所有人相互推責,並藉此條文警惕汽車所有人約束所屬駕駛員之行為,共負維護交通安全之責,以收遏阻之效。
除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外,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本條係新增。 二、明定「汽車記違規紀錄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俾使汽車所有人亦可採罰鍰外之手段予以記次處罰,避免汽車駕駛人與所有人相互推責,並藉此條文警惕汽車所有人約束所屬駕駛員之行為,共負維護交通安全之責,以收遏阻之效。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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