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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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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外,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1規定,汽車於三個月內每記違規紀錄達三次,即吊扣牌照一個月,不論駕駛人是誰。

Q · 車借別人開,三個月內被記三次違規,我的車牌真的會被吊扣嗎?

會,車牌吊扣一個月,不看是誰開的

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1,違規紀錄是記在「車」上,不是記在「人」上。只要同一台車在任意三個月的滾動期間內被記違規紀錄達三次,不論這三次是不是同一人駕駛、也不論車主本人有沒有在場,車牌就吊扣一個月。車主對名下車輛的使用負管理責任,「不是我開的」不能免責。

深度解讀

第63條的記點是追著「人」跑的,這條追的是「車」。你名下的車如果三個月內被記了三次違規紀錄,不管是不是你開的,不管是誰開的,車牌直接吊扣一個月。這條的設計邏輯非常狠:既然你不管好你的車,那就讓你的車上不了路。它逼車主去管理所有會開自己車的人的行為。你把車借給朋友,朋友三個月內被記三次,你的車牌被扣,你連自己都不能開那台車。很多人以為「駕駛人的違規跟我車主沒關係」,這條法律說:有關係,車是你的,你負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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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1 條規定:「除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外,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