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2規定,逕行舉發未辦歸責者,講習與吊扣駕照處分歸由被通知人承擔,無該車種駕照者改記違規紀錄或吊扣車牌。
Q · 照相罰單不是我開的,可以不處理嗎?
不辦歸責,講習和吊扣就算在車主頭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2,逕行舉發案件若你(被通知人)未在期限內指定主要駕駛人或辦理歸責,駕駛人原本要受的道安講習、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會直接落在你頭上。若你連該車種的有效駕照都沒有,則改記該車違規紀錄、吊扣或吊銷車牌。沉默的代價是法律替你做決定。
測速照相拍到的違規、民眾檢舉的違規,這些「逕行舉發」案件有一個根本問題:照片裡只有車,看不到誰在開。罰鍰可以直接寄給車主繳,但講習和吊扣駕照呢?這些處罰是綁在「人」身上的,不能隨便罰到不是開車的人頭上。這條就是處理這個難題的機制。規則是這樣的:如果你是車主(自然人)且收到逕行舉發通知,你有兩條路。第一,指定主要駕駛人或辦理歸責,把處罰轉到實際開車的人身上。第二,不指定也不歸責,那講習和吊扣駕照的處分就直接落在你頭上。但如果你連那個車種的駕照都沒有呢?法律不能吊扣一個不存在的駕照,所以改成記車輛違規紀錄或吊扣車牌。公司車(非自然人車主)的邏輯類似但處罰方式不同:沒有辦理歸責,直接記車輛違規紀錄或扣車牌。租車情境則用加倍罰鍰替代。這套制度逼你做一個選擇:要嘛說出誰在開,要嘛自己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2為逕行舉發案件的歸責處理規範。當被通知人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時,依其為自然人、非自然人車主、非自然人租用人三種身分,分別以處罰被通知人本人、記違規紀錄或吊扣車牌、加倍罰鍰等方式,承擔原應由駕駛人受領的講習與吊扣駕照人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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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罰鍰,不辦歸責的後果就是你自己繳。但如果該違規還涉及講習或吊扣駕照,不辦歸責這些處分直接落在被通知人頭上。判斷標準是看通知書上有沒有『應參加講習』或『吊扣駕駛執照』的記載。很多人以為罰鍰和講習綁在一起,其實不是。
公司屬於非自然人車主,依第二項規定,沒辦理歸責的話講習改記車輛違規紀錄、吊扣駕照改吊扣車牌。建議在車輛使用制度中規定每次用車登記駕駛人姓名與時段。依第四項,記違規紀錄一年內每達三次吊扣車牌二個月。
法律不能吊扣不存在的駕照,依第一項但書改記該車違規紀錄、吊扣或吊銷該汽車牌照,影響整台車的所有使用者,實務上往往比吊扣駕照更痛。
在期限內向監理站指定主要駕駛人或辦理歸責,把講習與吊扣駕照處分移轉給實際駕駛人;逾期不辦就由你(車主)承擔。
逕行舉發指未當場攔停、由科技執法或檢舉認定的違規;歸責是車主向監理機關指明真正駕駛人,使人身處分轉由行為人承擔的程序。
因為這些是綁在『人』身上的處分,依責任主義應落在實際駕駛人;本條設計給車主期限指認,逾期不指認才由車主承擔。
自然人未歸責處罰本人(無駕照改扣車牌);非自然人車主直接記違規紀錄或吊扣車牌;非自然人租用人則加倍罰鍰。
確認處分類型→備齊實際駕駛人身分資料→期限內到監理站辦理歸責或指定主要駕駛人。
建立用車登記制度,由行政部門在期限內統一歸責;未歸責則記車輛違規紀錄,一年三次吊車牌兩個月。
向監理站登記固定使用該車的人為主要駕駛人,往後逕行舉發人身處分預設歸該人。
在歸責程序中提出異議;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撤銷之訴。
63之1是一般違規紀錄三個月內三次吊車牌;63之2第四項針對逕行舉發歸責產生的紀錄,週期放寬為一年三次但吊扣兩個月。
| 比較面向 | 講習處分 | 吊扣駕照處分 | 罰鍰倍數 |
|---|---|---|---|
| 自然人車主未歸責 | 處罰被通知人本人 | 處罰被通知人本人(無駕照→記違規紀錄/吊扣車牌) | 原額 |
| 非自然人車主未歸責 | 記該車違規紀錄一次 | 吊扣/吊銷該汽車牌照 | 原額 |
| 非自然人租用人未歸責 | 處原違規條款二倍罰鍰 | 處原違規條款三倍罰鍰 | 2~3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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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罰被通知人。但被通知人無可駕駛該車種之有效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 一、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汽車駕駛執照者,吊扣該汽車牌照。 三、駕駛人之行為應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吊銷該汽車牌照。 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其為汽車所有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前項但書各款規定處罰被通知人。 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 一、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二倍罰鍰。 二、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三倍罰鍰。 汽車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一年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二個月。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罰被通知人。但被通知人無可駕駛該車種之有效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 一、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汽車駕駛執照者,吊扣該汽車牌照。 三、駕駛人之行為應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吊銷該汽車牌照。 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其為汽車所有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前項但書各款規定處罰被通知人。 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 一、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二倍罰鍰。 二、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三倍罰鍰。 汽車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一年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二個月。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刪除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之規定。 二、第四項未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刪除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之規定。 二、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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