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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已刪除,原處罰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整併至第85條之4,現行應引用第85條之4。
Q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移至第85條之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已遭刪除,目前不具效力。原本規範未滿14歲之人違反慢車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的內容,因法定代理人責任散見各章導致體系零散,修法時統一移至第85條之4,一體規範所有章節中未滿14歲違規行為的法定代理人責任。引用時應改用第85條之4。
這條已於民國90年1月刪除。原規定未滿14歲之人違反慢車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因為法定代理人責任在不同章節重複規定導致體系零散,民國90年修法時將此類規定統一移至第85條之4,一體規範所有章節中未滿14歲違規行為的法定代理人責任,使法規體系更為一致。
本條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刪除之條文,原規範未滿14歲之人違反慢車規定時對其法定代理人之處罰,現行對應規定為第85條之4。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 一、役使狂暴或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 二、在交通頻繁地區坐於獸力車上者。
慢車駕駛人,役使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處六十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二、原第二款規定情形已甚罕有,爰予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廢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 一、役使狂暴或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 二、在交通頻繁地區坐於獸力車上者。
一、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二、原第二款規定情形已甚罕有,爰予刪除。
本條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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