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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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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已刪除,原處罰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整併至第85條之4,現行應引用第85條之4。

Q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內容移至第85條之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已遭刪除,目前不具效力。原本規範未滿14歲之人違反慢車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的內容,因法定代理人責任散見各章導致體系零散,修法時統一移至第85條之4,一體規範所有章節中未滿14歲違規行為的法定代理人責任。引用時應改用第85條之4。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90年1月刪除。原規定未滿14歲之人違反慢車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因為法定代理人責任在不同章節重複規定導致體系零散,民國90年修法時將此類規定統一移至第85條之4,一體規範所有章節中未滿14歲違規行為的法定代理人責任,使法規體系更為一致。

法律定性

本條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刪除之條文,原規範未滿14歲之人違反慢車規定時對其法定代理人之處罰,現行對應規定為第85條之4。

立法沿革 5

(0570124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580114 修正)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40711 全文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   一、役使狂暴或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   二、在交通頻繁地區坐於獸力車上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慢車駕駛人,役使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處六十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二、原第二款規定情形已甚罕有,爰予刪除。

(0900102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廢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70124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580114 修正)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40711 全文修正)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   一、役使狂暴或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   二、在交通頻繁地區坐於獸力車上者。

(0750513 全文修正)

一、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二、原第二款規定情形已甚罕有,爰予刪除。

(0900102 刪除)

本條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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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5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