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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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已刪除,原處罰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整併至第85條之4,現行應引用第85條之4。
Q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還有效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條已遭刪除,目前不具效力。原本規範未滿14歲之人違反慢車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的內容,因法定代理人責任散見各章導致體系零散,修法時統一移至第85條之4,一體規範所有章節中未滿14歲違規行為的法定代理人責任。引用時應改用第85條之4。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90年1月刪除。原規定未滿14歲之人違反慢車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因為法定代理人責任在不同章節重複規定導致體系零散,民國90年修法時將此類規定統一移至第85條之4,一體規範所有章節中未滿14歲違規行為的法定代理人責任,使法規體系更為一致。
法律定性
本條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刪除之條文,原規範未滿14歲之人違反慢車規定時對其法定代理人之處罰,現行對應規定為第85條之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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