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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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 2.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 3.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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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6 條規範慢車載運違規與腳踏車附載幼童:超載、貨物未捆紮、載幼童不符四條件者,處 300 至 600 元罰鍰。
Q · 腳踏車載小孩違規會被罰嗎?怎樣才算合法?
違規罰 300 至 600 元,載幼童須符四條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6 條,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須同時符合四條件:駕駛人滿 18 歲、幼童年齡體重在規定範圍、使用合格兒童座椅、依規定方式附載;任一不符即處 300 至 600 元罰鍰。本條第一項另規範慢車載運客貨之超載、貨物未密封或未捆紮結實等違規,罰則相同。
深度解讀
週末早晨,你把三歲的孩子放上腳踏車後座的兒童椅,騎去公園。這個畫面在歐洲街頭再平常不過,但在台灣,直到 2019 年之前,這是違法的。舊法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所以所有親子共騎的家長理論上都在違規。2019 年修法終於開放,但附帶了四項嚴格限制:駕駛人必須滿 18 歲、幼童年齡和體重不能超過規定、必須使用合格兒童座椅、必須依規定方式附載。任何一項不符,罰 300 到 600 元。本條的前半段處理的是慢車載運的一般規範:超載人數、貨物超重、危險品未密封、貨物未綁牢、裝卸貨不靠路邊。這些規定看起來像是給三輪貨車寫的,但外送用的大型貨架腳踏車、市場裡的手推三輪車,全部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罰鍰名詞
- 攀附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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