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6 條規範慢車載運違規與腳踏車附載幼童:超載、貨物未捆紮、載幼童不符四條件者,處 300 至 600 元罰鍰。
Q · 腳踏車載小孩違規會被罰嗎?怎樣才算合法?
違規罰 300 至 600 元,載幼童須符四條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6 條,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須同時符合四條件:駕駛人滿 18 歲、幼童年齡體重在規定範圍、使用合格兒童座椅、依規定方式附載;任一不符即處 300 至 600 元罰鍰。本條第一項另規範慢車載運客貨之超載、貨物未密封或未捆紮結實等違規,罰則相同。
週末早晨,你把三歲的孩子放上腳踏車後座的兒童椅,騎去公園。這個畫面在歐洲街頭再平常不過,但在台灣,直到 2019 年之前,這是違法的。舊法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所以所有親子共騎的家長理論上都在違規。2019 年修法終於開放,但附帶了四項嚴格限制:駕駛人必須滿 18 歲、幼童年齡和體重不能超過規定、必須使用合格兒童座椅、必須依規定方式附載。任何一項不符,罰 300 到 600 元。本條的前半段處理的是慢車載運的一般規範:超載人數、貨物超重、危險品未密封、貨物未綁牢、裝卸貨不靠路邊。這些規定看起來像是給三輪貨車寫的,但外送用的大型貨架腳踏車、市場裡的手推三輪車,全部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6 條為慢車載運之行政罰規定,分兩部分:第一項列舉慢車載運客貨的七款違規態樣(超載、貨物超出車身限制、危險品未密封、未捆紮結實等),第二項則於 2019 年增訂腳踏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的四項條件,違反者均處 300 至 600 元罰鍰。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四個條件全部滿足:騎車的人要滿 18 歲;小孩年齡體重不超過規定(目前 1 至 6 歲);使用通過檢驗的合格兒童座椅;依規定方式附載。任一不符即違規,罰 300 到 600 元。
會。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即罰 300 至 600 元,超載致事故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可以,2019 年修法後納入,但須符合與腳踏車相同的四項條件,且因速度較快對座椅品質要求更不可馬虎。
駕駛人滿 18 歲、幼童年齡體重在規定範圍、使用合格兒童座椅、依規定方式附載,四者缺一即違規。
規範慢車載運客貨違規與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四條件的行政罰規定,罰 300 至 600 元。
指通過交通部指定檢驗方式的座椅,廉價未檢驗品或自製鐵架均不算。
依第 69 條,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車等。
確認駕駛滿 18 歲、幼童年齡體重合規、購買合格檢驗座椅、依規定方式正確安裝附載。
在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交通裁決所聲明異議,附證據說明。
購買時要求店家出示交通部檢驗合格標誌或證書,並保留文件作為注意義務證明。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載重上限裝載,不超出車身限制並確實捆紮。
兩者四條件相同,但電輔車速度較快(最高 25km/h),實務上對座椅品質要求更嚴。
| 比較面向 | old_law | new_law |
|---|---|---|
| 親子共騎合法性 | 2019 年前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幼童一律違規 | 2019 年起有條件開放 |
| 駕駛人年齡 | 無對應規定(本即禁止) | 須滿 18 歲 |
| 座椅要求 | 無 | 須使用交通部檢驗合格之兒童座椅 |
| 違規罰則 | 依當時慢車載運規定 | 四條件任一不符,處 300 至 600 元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不依規定擅自營業者。 八、不依規定越區營業者。 九、強行攬載者。 十、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行為,並扣留其行車執照一個月。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立法理由一、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二、原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原第十款改列為第七款。 三、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將第二項刪除。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立法理由鑑於第三條第八款所稱車輛,除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外,尚包括第六十九條規定所稱腳踏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等慢車種類,實務迭有慢車駕駛人攀附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情形,爰將原條文第七款規定之「汽車」修正為「車輛」,以資周延。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慢車駕駛人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又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故家長以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行為,已超過自行車乘坐人數規定數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行為。 三、然自行車具有高度機動性,為我國常見的交通工具,且以自行車取代機車亦能減少廢氣排放,具有保護環境之優點,又親子共乘是世界潮流,於世界各國均屬常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規定有過度限制之虞,實有必要修正。 四、參考歐美等國家規範,自行車乘載兒童時,基於安全考量,需對騎乘者年齡、乘坐者年齡與車輛設備等三大方向有所限制,增訂駕駛人未滿18歲、附載幼童年齡、體重超出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未依規定附載幼童之處罰規定。 五、惟考量以自行車附載兒童仍有一定之安全風險,實有必要針對兒童座椅訂定安全檢驗標準,參考歐洲標準化委員會於2004年訂有自行車兒童座椅安全規定及測試方法,爰於本條第三項增訂有關附載幼童之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授權相關子法訂定。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不依規定擅自營業者。 八、不依規定越區營業者。 九、強行攬載者。 十、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行為,並扣留其行車執照一個月。
一、本章所定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衡諸目前經濟情形,已屬偏低,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惟其違規情形輕微,亦不致嚴重影響交通秩序,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二倍。 二、原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原第十款改列為第七款。 三、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將第二項刪除。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鑑於第三條第八款所稱車輛,除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外,尚包括第六十九條規定所稱腳踏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等慢車種類,實務迭有慢車駕駛人攀附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情形,爰將原條文第七款規定之「汽車」修正為「車輛」,以資周延。
一、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慢車駕駛人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又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故家長以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行為,已超過自行車乘坐人數規定數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行為。 三、然自行車具有高度機動性,為我國常見的交通工具,且以自行車取代機車亦能減少廢氣排放,具有保護環境之優點,又親子共乘是世界潮流,於世界各國均屬常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規定有過度限制之虞,實有必要修正。 四、參考歐美等國家規範,自行車乘載兒童時,基於安全考量,需對騎乘者年齡、乘坐者年齡與車輛設備等三大方向有所限制,增訂駕駛人未滿18歲、附載幼童年齡、體重超出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未依規定附載幼童之處罰規定。 五、惟考量以自行車附載兒童仍有一定之安全風險,實有必要針對兒童座椅訂定安全檢驗標準,參考歐洲標準化委員會於2004年訂有自行車兒童座椅安全規定及測試方法,爰於本條第三項增訂有關附載幼童之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授權相關子法訂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