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3 條(對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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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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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3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逕行舉發時,應以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罰單不開給駕駛人。
Q · 輕軌在路口闖紅燈,罰單開給誰?
開給營運機構,不是開給司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3,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如高雄輕軌、淡海輕軌)有得逕行舉發的違規情形時,舉發機關應記明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資料,並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換言之,罰單寄給捷運公司而非駕駛員,因為軌道車輛的運行受機構排班、路線、號誌系統高度控制,責任歸屬於有實際控制力的營運機構。
深度解讀
高雄輕軌在路口闖了紅燈,罰單開給誰?不是開給司機,是開給高雄捷運公司。這條規定把大眾捷運系統的軌道車輛從一般車輛的舉發邏輯中切出來,建立了一套「機構責任制」:違規行為由個人駕駛做出,但法律上的被通知人是營運機構。背後邏輯是,捷運車輛的駕駛行為受機構的排班、路線、號誌系統高度控制,把責任歸給個人司機不合理也不實際。對你來說,這代表一件很具體的事:如果你在路上跟輕軌發生交通糾紛,你的對手不是那個駕駛員,是他背後那個有法務部門、有保險、有預算的營運機構。這個資訊會直接改變你求償的策略和對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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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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