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 1.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 2.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 3.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 4.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 5.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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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逕行舉發7種情形與測速取締的程序要件,程序不符罰單即可撤銷。
Q · 測速照相前沒設警示牌,罰單能撤銷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三項,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若機關未設警示牌或距離不符規定,舉發即違反程序要件,被通知人得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陳述意見,或在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此外,第二項要求科學儀器須為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取締地點或路段須定期於網站公布,這兩項要件不符同樣構成撤銷事由。
白話解讀
多數人收到罰單的反應是嘆氣然後繳錢。但你有沒有想過,警察在現場沒攔你,怎麼就能寄罰單到你家?答案就是702條授權的「逕行舉發」。它明文列出只有7種情形可以這樣做:闖紅燈、搶越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場、不服稽查逃逸、科學儀器取得證據等。但這條有更重要的另一面:它同時畫出警察不能逾越的線。測速照相的路段必須事先在網站公告(第二項),測速設備前必須設警示標誌(一般道路100到300公尺、高速公路300到1000公尺)。這些程序要件任一不符,你的罰單就有翻盤空間。真正懂的人不是繳得慢,是知道哪些單子該繳、哪些值得拼一拼。
法律定性
逕行舉發指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汽車駕駛人闖紅燈、超速、違規停車等特定違規行為,在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以汽車所有人或指定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事後製單舉發的法定程序,並以科學儀器檢定合格、取締路段網站公告及測速警示標誌距離等要件作為合法性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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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測速相機的照片上車牌模糊看不清,我可以申訴嗎?▾
可以。依本條第五項,逕行舉發必須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照片模糊到看不清車牌或車型即違反舉發法定要件,實務上有因照片品質不足而被行政法院撤銷的案例。收到罰單後可要求機關提供原始未壓縮照片檔。
Q2如果測速儀器沒有定期檢定,罰單還算數嗎?▾
原則上不算。本條第二項規定科學儀器須為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檢定合格證書通常一年有效,過期須重新檢定。可在陳述意見書中要求機關出示該儀器當時的檢定合格證書,證書過期或拒絕出示,撤銷機率明顯提升。
Q3租車時違規被拍到,我可以請租車公司承擔嗎?▾
不能。本條第五項但書規定租賃期一年以上的租賃業者經申請可把被通知人改成租用人,且租車合約多載明罰款由租用人自負。還車前務必確認車輛近日有無違規紀錄,因罰單通常兩到三週後才寄達。
Q4逕行舉發是什麼?▾
警察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時,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對7種特定違規事後製單舉發的程序。
Q5逕行舉發和當場舉發差在哪?▾
當場舉發是現場攔停製單給駕駛人;逕行舉發是事後以車主或指定駕駛人為被通知人寄單,受程序要件拘束。
Q6什麼是法定度量衡器?▾
應經定期檢定合格、具法定計量效力的測量儀器,測速設備屬之,檢定證書通常一年有效。
Q7哪些違規不受網站公告限制?▾
第二項但書列舉10類,如違規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場、超速、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等。
Q8收到逕行舉發罰單怎麼處理?▾
拍照存證→查取締路段公告→檢視警示牌距離與儀器檢定→決定歸責或陳述意見→不服30日內提行政訴訟。
Q9怎麼查測速取締路段有沒有公告?▾
上公路主管機關網站查當天該路段是否依第二項定期公告為取締地點,沒公告又非但書10類即勝率高。
Q10罰單不是我開的車怎麼歸責?▾
車主於應到案日期前依第85條辦理歸責,附實際駕駛人駕照影本與證明文件向原舉發機關申辦。
Q11申訴測速罰單要準備什麼證據?▾
罰單照片、取締路段公告查詢結果、要求機關出示儀器檢定合格證書與警示牌設置位置佐證。
Q12逕行舉發 vs 民眾檢舉(7-1)差在哪?▾
逕行舉發由機關以科學儀器或現場無法攔截為前提;民眾檢舉由民眾檢具證據向機關提出,得檢舉項目有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urrent_subject | comparison_subject_1 | comparison_subject_2 |
|---|---|---|---|
| 啟動者 | 逕行舉發(7-2):警察機關以科學儀器或現場無法攔截事後製單 | 當場舉發(7):警察現場攔停製單 | 民眾檢舉(7-1):民眾檢具證據向機關檢舉 |
| 被通知人 | 汽車所有人或指定主要駕駛人(租賃逾一年得改租用人) | 現場駕駛人本人 | 經查證後之違規行為人或車主 |
| 翻盤關鍵 | 儀器檢定、路段公告、警示牌距離等程序要件 | 現場違規事實認定 | 檢舉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得檢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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