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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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2.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 3.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4.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5.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調查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 6.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7.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8.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 9.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是授權條款,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裁罰基準等細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並規定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公告行駛高速公路。
Q · 為什麼罰單上的條文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查不到?
因真正的行為規範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車輛分類、駕照考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處罰條例只規定「違規後怎麼罰」,真正的「行為規範」寫在行政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以罰單常引用安全規則的條號,你翻處罰條例自然找不到,要同時查兩個源頭。
深度解讀
你以為你遵守的「交通法規」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部法律?實際上你每天真正在遵守的東西,八成不在這部法律裡。紅綠燈怎麼設置、違規記點幾點、駕照考試的項目、車輛檢驗的基準、微型電動二輪車怎麼登記、機車能不能上高速公路、大型重型機車上國道的資格,這些你生活裡真正會碰到的規則,都是依這條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的。這條是整個交通法規體系的授權開關,把立法院立法的權力打包,分派給行政機關去做細部規定。所以常看到新聞說「交通罰則加重」,立法院可能根本沒開會,改的只是處理細則而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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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9 版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扣留名詞
- 比照名詞
- 適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9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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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