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是授權條款,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裁罰基準等細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並規定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公告行駛高速公路。
Q · 為什麼罰單上的條文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查不到?
因真正的行為規範在依本條授權訂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車輛分類、駕照考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處罰條例只規定「違規後怎麼罰」,真正的「行為規範」寫在行政命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以罰單常引用安全規則的條號,你翻處罰條例自然找不到,要同時查兩個源頭。
你以為你遵守的「交通法規」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部法律?實際上你每天真正在遵守的東西,八成不在這部法律裡。紅綠燈怎麼設置、違規記點幾點、駕照考試的項目、車輛檢驗的基準、微型電動二輪車怎麼登記、機車能不能上高速公路、大型重型機車上國道的資格,這些你生活裡真正會碰到的規則,都是依這條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的。這條是整個交通法規體系的授權開關,把立法院立法的權力打包,分派給行政機關去做細部規定。所以常看到新聞說「交通罰則加重」,立法院可能根本沒開會,改的只是處理細則而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為授權條款(法規命令授權依據),將車輛分類、牌照管理、駕照考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罰鍰基準及違規處理細則等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部分事項會同衛生福利部)以行政命令訂定,並另就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之資格與罰則為規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但條件很嚴格:須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駕照年資滿一年、同時持有小型車以上駕照,且只能在交通部公告允許的路段和時段行駛。違規行駛未公告路段或時段,處駕駛人3,000至6,000元罰鍰。出發前務必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最新公告,路段時段會調整。
因為真正的行為規範寫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政命令),處罰條例只規定違規後怎麼罰。警察舉發時通常引用安全規則的條號,裁決時套處罰條例的罰則。本條就是規則訂定的授權依據。查法規時要同時查兩個源頭,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那本才是你真正該讀的駕駛行為指南。
是依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的行政命令,規範你實際該怎麼開車,效力位階低於處罰條例這部法律。
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交通安全規則、裁罰基準、處理細則等細部規範,是整個交通法規的授權開關。
立法者在法律中把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的機制,授權須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
過去俗稱電動自行車,民國111年修正納入本條授權管理,須申領牌照、辦理異動登記,比照機車類規範。
確認550cc以上→駕照年資滿一年且具小型車以上駕照→查交通部公告路段時段→遵守不得併駛超車等規定。
看罰單引用的是『安全規則』或『處理細則』條號,就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那本行政命令,不是查處罰條例。
未依公告路段時段、不符資格、未戴安全帽等處3,000至6,000元;同車道併駛、超車等處6,000元定額。
確認執法依據是否在本條授權範圍內訂有明確辦法與裁罰基準,逾越授權或無明確基準可主張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安全規則是行政命令、規範『怎麼開車』;處罰條例是法律、規範『違規怎麼罰』。位階不同,要同時查。
多數是改依本條授權的處理細則或裁罰基準(命令),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即可,不必經立法院三讀。
| 層級 | 規範名稱 | 內容性質 | 誰能改 | 你該查哪 |
|---|---|---|---|---|
| 法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違規後的罰則 | 立法院三讀 | 全國法規資料庫(處罰條例) |
| 行政命令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該怎麼開車的行為規範 |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安全規則) |
| 處理細則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罰鍰基準、記點、繳納程序 |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全國法規資料庫(裁罰基準)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授權訂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俾資依據。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基準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列本條例授權訂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內容,使授權法規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二、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第四條、第三十三條修正授權規定。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於第一項增列「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之文字,俾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予以規範,另將「規定」修正為「規則」。 二、增列罰鍰得採分期繳納之規定,爰於第三項規定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分期處理規定等應於處理細則明訂,俾使授權之內容具體明確;另配合第六十五條刪除罰鍰不繳者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之規定,爰配合刪除第三項相關文字。 三、第六十二條第六項條文移列本條第四項,俾將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行為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納入規範。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立法理由一、目前我國的交通法令,除對於各型機車訂定不同的駕照考驗規定外,並未因應大型重型機車開放而針對不同等級的機車訂定不同的道路安全管理規範。 二、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研究整理比較的結果發現,許多國家的交通法規規定,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行駛在道路上時,擁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除了輕型機車不得使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之外,大部分的國家對於持有正式駕照的機車駕駛人並未有路權上的限制。目前許多國家意識到小汽車高度成長對於交通與環境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反而鼓勵機車的使用。 三、我國自九十一年政府開放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進口後,對大型重型機車仍課徵較相同汽缸排氣量之自用小客車約兩倍的使用牌照稅額,且於交通安全法規亦負擔與汽車相同之義務,但其行駛路權卻受到諸多限制,大型重型機車所有人可謂在法制上受到雙重之不公平對待,爰予修正之。 四、增列第二項。原條文第2、3、4項,依序移列為第3、4、5項。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雖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但國內因特殊之機車使用發展及使用特性與高速公路交通環境考量,現階段社會大多數仍無法全面開放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但部分交通量較少及大型車輛組成較低之路段,再配套相關有條件開放行駛路段、時段及較嚴格駕駛人資格與行駛管理規定要求,應係具評估考量之可行性。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機器腳踏車原則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在相關配套條件下,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三、原第二項特別規定僅限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之路權,應比照小型車,已造成其他汽缸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大型重型機車之差別待遇,爰配合前述修正將原第二項後段規定移列增訂第六項,並修正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以為明確。 四、另增訂第七項及第八項條文,針對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未依相關配套規定行駛高速公路,制定相關處罰規定。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立法理由在原法中,將有關「機器腳踏車」均修正為「機車」。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調查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增列授權訂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俾資依據。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列本條例授權訂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內容,使授權法規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二、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第四條、第三十三條修正授權規定。
一、配合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於第一項增列「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之文字,俾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予以規範,另將「規定」修正為「規則」。 二、增列罰鍰得採分期繳納之規定,爰於第三項規定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分期處理規定等應於處理細則明訂,俾使授權之內容具體明確;另配合第六十五條刪除罰鍰不繳者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之規定,爰配合刪除第三項相關文字。 三、第六十二條第六項條文移列本條第四項,俾將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行為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納入規範。
一、目前我國的交通法令,除對於各型機車訂定不同的駕照考驗規定外,並未因應大型重型機車開放而針對不同等級的機車訂定不同的道路安全管理規範。 二、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研究整理比較的結果發現,許多國家的交通法規規定,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行駛在道路上時,擁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除了輕型機車不得使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之外,大部分的國家對於持有正式駕照的機車駕駛人並未有路權上的限制。目前許多國家意識到小汽車高度成長對於交通與環境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反而鼓勵機車的使用。 三、我國自九十一年政府開放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進口後,對大型重型機車仍課徵較相同汽缸排氣量之自用小客車約兩倍的使用牌照稅額,且於交通安全法規亦負擔與汽車相同之義務,但其行駛路權卻受到諸多限制,大型重型機車所有人可謂在法制上受到雙重之不公平對待,爰予修正之。 四、增列第二項。原條文第2、3、4項,依序移列為第3、4、5項。
一、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雖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但國內因特殊之機車使用發展及使用特性與高速公路交通環境考量,現階段社會大多數仍無法全面開放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但部分交通量較少及大型車輛組成較低之路段,再配套相關有條件開放行駛路段、時段及較嚴格駕駛人資格與行駛管理規定要求,應係具評估考量之可行性。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機器腳踏車原則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在相關配套條件下,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三、原第二項特別規定僅限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之路權,應比照小型車,已造成其他汽缸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大型重型機車之差別待遇,爰配合前述修正將原第二項後段規定移列增訂第六項,並修正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以為明確。 四、另增訂第七項及第八項條文,針對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未依相關配套規定行駛高速公路,制定相關處罰規定。
在原法中,將有關「機器腳踏車」均修正為「機車」。
修正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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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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