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2-1 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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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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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1規定,處罰機關吊扣或吊銷職業駕駛人駕照時,得應雇主請求,以書面通知該車所有人。
Q · 司機被吊照,公司怎麼會知道?
雇主向監理機關申請後,機關才會通知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1,當職業駕駛人被吊扣、吊(註)銷駕照時,雇主(車輛所有人)可事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機關即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這是「應雇主請求」才啟動的機制,雇主不主動申請,機關沒有義務通知,公司就可能在司機無照肇事後才發現。
深度解讀
你經營車隊、物流、遊覽車或計程車行嗎?你有一個最大的管理盲點:司機的駕照被吊扣或吊(註)銷,你根本不會知道。司機不會主動告訴你,理由很簡單,告訴你他可能就失業了。他會繼續開著你的車在路上跑,直到那一天出事。這條就是為了補這個盲點而存在的。它讓你作為雇主可以向處罰機關主動申請:一旦我僱用的職業駕駛被吊扣、吊(註)銷駕照,請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司。這不是機關自動發動的義務,你不申請就永遠不會啟動。多數車輛運輸業老闆不知道有這條,等到司機無照肇事、保險拒賠、職災連帶責任全部上身,才後悔當初沒動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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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吊扣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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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