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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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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駕駛人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合規定合格基準之情形,應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
  2. 2.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汽車駕駛人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得洽請下列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受請求機關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一、衛生福利部主管身心障礙證明資料。 二、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勞工職災害保險之失能給付資料。 三、農業部主管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資料。 四、銓敘部主管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資料。 五、國防部主管軍人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資料。
  3. 3.公路主管機關經查核前項所列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認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所定情形者,應通知該駕駛人限期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經通知辦理,屆期仍未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4. 4.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5. 5.第二項提供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2規定,駕駛人健康狀況不合駕駛標準時應主動繳回駕照重審,公路機關並得跨機關查核失智、癲癇等情形,屆期未重審者逕行註銷。

Q · 我有慢性病或長輩失智,駕照會被吊銷嗎?

會。健康狀況不合格須重審,逾期未辦直接註銷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2,當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不合駕駛標準時,本人即負有主動繳回駕照重新審查的義務;公路主管機關也可洽請衛福部、勞動部等機關提供失智、癲癇、視覺障礙等資料主動查核。經通知限期重審而屆期未辦者,駕照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註銷後若健康狀況改善,符合條件仍可重新考照,並非永久禁駕。

白話解讀

你以為駕照拿到就是你的了?錯。這條2025年新增的條文,徹底改變了這件事。政府現在可以從健保、勞保、身心障礙證明的資料庫中,主動撈出誰可能有失智症、癲癇、視覺障礙等影響駕駛的狀況。查到了,就通知你限期回去重審駕照。逾期不辦?直接註銷。這不是「可以不可以」的選擇題,是「已經在發生」的現實。更關鍵的是第一項: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明知體格、體能已經不合駕駛標準(例如剛被診斷失智、癲癇發作頻繁),法律上你有主動繳回駕照的義務,不是等政府來查你。這條文把「駕駛適格」從一次性考試變成了終身監控。

法律定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2為駕駛適格終身管控的核心規範:當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不合格基準時課予主動繳回駕照義務,並授權公路主管機關跨機關(衛福部、勞動部、農業部、銓敘部、國防部)查核失智、癲癇、視覺功能障礙等情形,經通知限期重審而屆期未辦者得逕行註銷駕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裡長輩被診斷失智,我該怎麼處理他的駕照?

最好的方式是協助他主動繳回駕照,而不是等監理機關來查。主動繳回在家庭溝通上比較好談,法律上也保留未來若狀況改善重新考照的彈性。若長輩堅持不交,可向戶籍所在地監理機關反映並附診斷證明。實務上要等到長輩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給付後才會觸發查核,家屬主動通報是最快的管道。

Q2我有癲癇病史但有吃藥控制,駕照會被撤嗎?

不是有病就一定被註銷,重點是駕駛適格能否被證明。若曾申請癲癇相關身心障礙證明或失能給付,資料會比對到監理機關並收到重新審查通知。關鍵是找神經內科專科醫師出具病情穩定、適合駕駛的證明,通常穩定兩年以上無發作較易通過。主動到監理站諮詢比被動等通知更從容。

Q3政府怎麼知道我有這些疾病?不是有個資保護嗎?

本條第二項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可洽請衛福部、勞動部、農業部、銓敘部、國防部提供特定資料,這些機關有配合提供的義務,屬法律授權的資料串接而非違法調閱。第四項要求公路機關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個資法處理。真正的焦點不在能不能查,而在資料怎麼用、用多久、有沒有外洩;發現不當利用可向個資法主管機關申訴。

Q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2是什麼?

民國114年新增條文,建立駕駛適格終身管控,允許公路機關跨機關查核健康狀況並強制重新審查駕照,把駕駛適格從一次性考試變成動態義務。

Q5什麼叫駕駛適格?

指駕駛人持續具備安全駕駛所需的體格與體能;本條讓它成為可被定期查核、終身有效的動態標準,而非考過一次就固定。

Q6哪些疾病會被查核到?

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的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

Q7主動繳回義務是什麼意思?

本條第一項規定駕駛人健康狀況不合格時應自己把駕照繳回重審,不是被動等政府查核,明知不合格仍駕駛將有風險。

Q8收到限期重新審查通知怎麼辦?

記下期限不要拖→認為狀況改善先找專科醫師出具適合駕駛證明→攜帶通知與證明到當地監理機關辦理重審。

Q9怎麼幫失智長輩處理駕照?

協助主動繳回優於等查核,以保護為框架溝通;長輩堅拒可附診斷證明向監理機關反映。

Q10癲癇患者怎麼證明可以開車?

找神經內科專科醫師出具病情穩定、適合駕駛證明,通常穩定兩年以上無發作較易通過審查。

Q11被註銷後怎麼重新考照?

本條註銷無法定禁駕期,健康狀況改善並符合體格體能標準後,準備改善證明即可重新報考。

Q12主動繳回 vs 被動被註銷哪個好?

主動繳回保留未來重考彈性、家庭溝通較順、且履行法定義務;被動註銷程序較多且關係易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ctive_returnpassive_revoke
觸發方式本人或家屬主動繳回公路機關查核後通知,屆期未辦逕行註銷
重新考照彈性保留未來狀況改善後重新考照的彈性註銷後須跑較多程序,仍可重考但較被動
家庭溝通以保護為框架較好談易被長輩視為被剝奪而衝突
法律地位履行第一項主動義務屬第三項強制註銷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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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方式
本人或家屬主動繳回
重新考照彈性
保留未來狀況改善後重新考照的彈性
家庭溝通
以保護為框架較好談
法律地位
履行第一項主動義務

passive_revoke

觸發方式
公路機關查核後通知,屆期未辦逕行註銷
重新考照彈性
註銷後須跑較多程序,仍可重考但較被動
家庭溝通
易被長輩視為被剝奪而衝突
法律地位
屬第三項強制註銷後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103条・第101条の4(認知機能検査・免許の取消し)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88조(수시적성검사)
中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身体条件不符注销驾驶证)
德國Fahrerlaubnis-Verordnung (FeV) § 46 i.V.m. Anlage 4(Eignungsmängel・Entziehung der Fahrerlaubnis)
法國Code de la route art. R226-1 et s.(contrôle médical de l'aptitude à la conduite)
美國各州 DMV 醫療適格審查制度(如 California Vehicle Code §13953 駕照重新檢驗、§1280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1028 增訂)

汽車駕駛人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合規定合格基準之情形,應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   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汽車駕駛人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得洽請下列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受請求機關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一、衛生福利部主管身心障礙證明資料。   二、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失能給付資料。   三、農業部主管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資料。   四、銓敘部主管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資料。   五、國防部主管軍人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資料。   公路主管機關經查核前項所列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認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所定情形者,應通知該駕駛人限期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經通知辦理,屆期仍未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提供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體檢及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考領駕照時,體格及體能一般多為正常狀況,倘因老化或因故致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致其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符合規定情形,應迅速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為維護汽車駕駛人駕車時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另應重新審查其駕駛執照資格,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汽車駕駛人倘因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保險失能給付,顯見其已非一般體格及體能狀況,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落實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持照資格管理,於第二項定明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符合特定障礙情形者之資料,以優先通知其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   三、第三項定明公路主管機關經查核第二項所列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後,認特定汽車駕駛人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合規定情形,應通知該駕駛人限期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並規範汽車駕駛人經通知限期辦理而屆期未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者之後續處理機制。   四、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於第四項定明主管機關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遵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授權由交通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名詞
  • 銓敘名詞
  • 經查名詞
  • 註銷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1141028 增訂)

一、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體檢及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考領駕照時,體格及體能一般多為正常狀況,倘因老化或因故致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致其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符合規定情形,應迅速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為維護汽車駕駛人駕車時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另應重新審查其駕駛執照資格,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汽車駕駛人倘因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保險失能給付,顯見其已非一般體格及體能狀況,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落實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持照資格管理,於第二項定明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符合特定障礙情形者之資料,以優先通知其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   三、第三項定明公路主管機關經查核第二項所列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後,認特定汽車駕駛人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合規定情形,應通知該駕駛人限期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並規範汽車駕駛人經通知限期辦理而屆期未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者之後續處理機制。   四、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於第四項定明主管機關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遵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授權由交通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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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2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合規定合格基準之情形,應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重新辦理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