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重點摘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1 條明定四類獎勵對象,第四款規定檢舉危險駕駛經查證屬實者,可獲主管機關發給獎金。
Q · 拍到別人國道逼車去檢舉,真的有獎金嗎?
有,法源是道交條例第 91 條第四款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1 條第四款,檢舉違反第 43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蛇行、超速逾六十公里、逼車、無故驟然煞停)等危險駕駛行為,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獎勵金額與申請程序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訂定之辦法規定,不是一般違規檢舉都適用。
台灣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三千人,政府除了罰,還有一條很少人知道的路:獎勵。這條把「誰該被獎勵」分成四種人。前三種是老面孔:推廣交通安全有成效的學校和媒體、檢舉肇事或救護傷者的人、優良駕駛。但第四種是 2014 年才加進來的,而且跟你的行車紀錄器直接有關:你拍到有人在國道上蛇行逼車、超速六十公里以上、驟然煞車逼人讓道,檢舉查證屬實,政府發獎金給你。這不是嘴上說說,是有子法規定實際金額的制度。換句話說,你的行車紀錄器不只是保護自己的工具,它還是一個合法的檢舉獎金提款機。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和內政部共同制定,金額和程序都寫在子法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1 條為獎勵授權條文,明定四類應予獎勵對象:促進交通安全有成效之學校或傳播或駕訓機構、檢舉肇事或救護傷者之人、優良駕駛人、檢舉特定危險駕駛經查證屬實之人,並授權交通部與內政部訂定獎勵辦法。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首先確認行為符合第43條第一項第一款到第四款(蛇行、超速六十公里以上、逼車、無故驟然煞停)。將行車紀錄器影片截取含時間、地點、車牌的清楚畫面,向當地警察機關或透過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提交。查證屬實後依獎勵辦法核發獎金。影片畫質與車牌辨識度是成敗關鍵。
依交通部訂定的獎勵辦法,優良駕駛通常由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推薦,評選標準包含長期無違規、無肇事紀錄等。職業駕駛因有明確營運紀錄較易入選,自用車駕駛人長年零違規也有資格,可主動向監理站詢問報名管道。
交通獎勵授權條文,明定四類獎勵對象並授權交通部、內政部訂定獎勵辦法。
前三類是交安推廣者、檢舉救護者、優良駕駛;第四款是檢舉特定危險駕駛之人,103年才增訂。
指第43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蛇行、超速逾六十公里、逼車、無故驟然煞停。
一般違規檢舉只是協助舉發,第四款是針對特定危險駕駛、查證屬實後另發獎金。
確認屬第43條一至四款 → 擷取含車牌清晰畫面 → 依時效向警察機關檢舉 → 查證屬實核發。
畫面需清楚呈現車牌、時間、地點,夜間或雨天模糊畫面常被退件,高畫質設備是關鍵。
由監理或警察機關依長期無違規、無肇事紀錄推薦,也可主動向監理站詢問報名管道。
金額與程序寫在交通部、內政部會同訂定的獎勵辦法,不在條文本身。
不算,第四款只限第43條一至四款危險駕駛,違停闖紅燈不在範圍。
沒有,超速須逾六十公里、未打方向燈不屬一至四款,皆不適用獎金。
| 比較面向 | kuan1_3 | kuan4 |
|---|---|---|
| 適用對象 | 交安推廣者/檢舉肇事救護者/優良駕駛 | 檢舉特定危險駕駛之人 |
| 是否發獎金 | 依辦法多為表揚或獎勵 | 查證屬實核發檢舉獎金 |
| 範圍限制 | 視成效與紀錄評選 | 限第43條一項一至四款 |
| 增訂年份 | 64年既有架構 | 103年增訂 |
左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及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左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及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立法理由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立法理由一、新增第四款:針對危險駕駛行為逕行檢舉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獎勵民眾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鼓勵更多民眾參與。蓋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交通警察則可據此告發。 二、發放本條項檢舉獎金,需針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況。
左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及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本條未修正。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
一、新增第四款:針對危險駕駛行為逕行檢舉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獎勵民眾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鼓勵更多民眾參與。蓋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交通警察則可據此告發。 二、發放本條項檢舉獎金,需針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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