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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行政部64.5.20.臺函刑字第0四四一0號函

會議日期 64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解釋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傷亡向警察機關報告之行為,有 無違警罰法關於自首之適用

主旨

按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傷亡,如已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者,於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情形,因可免予吊銷駕駛執照;惟在其肇事係因違反上開規則所致之情形,仍應予以吊銷駕照處分。此項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係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警察機關並應將辦理情形通知公路主管機關登記,可見該吊銷執照處分原屬公路主管機關職掌範圍,非屬「違警罰」之性質。故不得對其向警察機關報告之行為依同條第二條後段,引用違警罰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自首規定減免其處罰。(司法行政部64.5.20.臺函刑字第0四四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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