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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2.27.警署刑司字第六三一六號函

會議日期 76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又違反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行為,被查 獲時自稱「未帶駕照」,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人員僅依其違 反之事實舉發,其無照駕駛部分如經裁決發現者,應如何 處理乙案。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無照駕駛之違規行為,其處罰應屬公路監理機關之權限;汽車駕駛人如有違反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同時又屬無照駕駛,而舉發員警均未就無照駕駛部分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十三條但書之規定,以「無照駕駛」或「未帶駕照」分別填單舉發,案經移送管轄之警察機關於裁罰發現時,除應就已被舉發之違規行為予以處罰外,對無照駕駛仍得另行掣單舉發並將原通知單影本附卷移送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處王,以資周延。(內政部警政署

76.2.27.警署刑司字第六三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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