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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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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的規定,對於犯下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4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或第36條第3項之罪的行為人,如果故意導致被害人死亡,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導致被害人受到重傷,則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犯下該條例所列的性剝削罪行,並故意導致被害人死亡,那麼他可能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另外,如果他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受到重傷,則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40713 制定)

對十八歲以上之人犯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之罪者,依本條例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33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已訂有脅迫他人賣淫罪及販賣人口罪,內容已可替代本條之規定,爰予刪除本條,使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保護之對象限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成人被害人部份則回歸刑法保護,以免刑法與特別法重覆規定,產生適用上之困難。

(1040123 全文修正)

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所引條次。

(08407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330 刪除)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已訂有脅迫他人賣淫罪及販賣人口罪,內容已可替代本條之規定,爰予刪除本條,使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保護之對象限於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成人被害人部份則回歸刑法保護,以免刑法與特別法重覆規定,產生適用上之困難。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所引條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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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7 條規定:「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而故意殺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