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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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