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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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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之罪,而
故意
殺害被害人者,處
死刑
或
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
重傷
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
犯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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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救援及保護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安置及服務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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