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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4.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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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wart336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本條法規範對象是否包含「虛擬人物之性影像、圖畫或其他物品」? 107年上易字45號:「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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