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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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2.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3條的規定,父母對其子女犯罪的情況下,如果其自白或自首,而被發現有違反第32條至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3項的犯罪行為時,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例如,假設父母對其子女的性剝削行為有所自白或自首,并且在調查過程中也發現子女有違反該法條中列舉的相關罪行的情況,則法院可以根據該條例進行減輕或免除父母的刑罰。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鼓勵父母舉報自己的子女從事性剝削行為,以促使案件的偵查和審判更容易發現真相,同時也起到減少被誣告人受到誣告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這項自白或自首的行為可以在審判前或審判中進行,並且可以是主動的或被動的行為,不論自白內容是簡單還是詳細,一次還是多次,以及自白後是否有改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自白名詞
- 自首名詞
-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條文
- 免除名詞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1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2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4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7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8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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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