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3條的規定,父母對其子女犯罪的情況下,如果其自白或自首,而被發現有違反第32條至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3項的犯罪行為時,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罰。 例如,假設父母對其子女的性剝削行為有所自白或自首,并且在調查過程中也發現子女有違反該法條中列舉的相關罪行的情況,則法院可以根據該條例進行減輕或免除父母的刑罰。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鼓勵父母舉報自己的子女從事性剝削行為,以促使案件的偵查和審判更容易發現真相,同時也起到減少被誣告人受到誣告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這項自白或自首的行為可以在審判前或審判中進行,並且可以是主動的或被動的行為,不論自白內容是簡單還是詳細,一次還是多次,以及自白後是否有改變。只要在被指控的案件裁定確定之前進行了自白或自首,法院就應根據該條例對父母的刑罰進行減輕或免除。 這是內政部於2010年發佈的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解釋,並且提供相關的範例來說明其條文的適用情況。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引條次。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修援引該條之項次。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十九條修正,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援引該條次之項次文字。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引條次。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修援引該條之項次。
配合第三十九條修正,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援引該條次之項次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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