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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 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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