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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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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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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
脅迫
、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
少年
為有
對價
之
性交
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
罰金
。
意圖
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
未遂犯
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救援及保護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安置及服務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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