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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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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3.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5.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 1. 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兒童或少年意願的方法,使其進行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2. 如果犯罪者意圖謀取營利而犯前述罪行,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3. 如果有人協助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述罪行的受害人或使其隱避,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4. 如果有人作為前述行為的媒介進行交付、收受、運送、藏匿等行為,也會受到相同的處罰。 5. 以上述罪行未遂者,也將受到相對應的懲罰。 範例:如果一名成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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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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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