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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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 1. 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兒童或少年意願的方法,使其進行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2. 如果犯罪者意圖謀取營利而犯前述罪行,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3. 如果有人協助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述罪行的受害人或使其隱避,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4. 如果有人作為前述行為的媒介進行交付、收受、運送、藏匿等行為,也會受到相同的處罰。 5. 以上述罪行未遂者,也將受到相對應的懲罰。 範例:如果一名成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脅迫名詞
- 少年名詞
- 對價名詞
- 性交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7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2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5-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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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