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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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