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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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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 2.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5.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2 條: 1.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其他方式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將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若是使用詐術犯罪者,也同樣這樣處罰。 例如,如果有人以引誘、容留或招募的方式,使未滿18歲的人參與性交易或猥褻行為,該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也可能被罰款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 2. 若有意圖營利而犯前項所述的罪行者,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以詐術犯罪的情況也同樣適用。這意味著如果有人有意圖營利且以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其他方式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該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3. 對於媒介、交付、收受、運送或藏匿前兩項所述的被害人,或使其隱避的行為,將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 例如,如果有人從事媒介、交付、收受、運送或藏匿前述罪行,可能對其被害人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 4. 對於從事前述交付、收受、運送或藏匿行為的媒介,也同樣適用前述的懲罰。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從事交付、收受、運送或藏匿行為的媒介,該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能被罰款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 5. 對於前述四項罪行的未遂犯罪也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總結而言,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2 條,涉及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行為會受到刑事懲罰,包括有期徒刑和罰金,並且涵蓋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以他法等的行為,以及意圖營利的情況。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40713 制定)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自首或供訴,而查獲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八條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二十二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全文修正)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納入招募之行為態樣,另「性交易」文字修正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三、參酌「人口販運防制法」,於第三項、第四項增列「交付」、「運送」文字。

(08407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納入招募之行為態樣,另「性交易」文字修正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三、參酌「人口販運防制法」,於第三項、第四項增列「交付」、「運送」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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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2 條規定:「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