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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0053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法務部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1 條之 1 修正草案之疑義乙案」之法制意見

主旨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1 條之 1 修正草案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1 月 4 日內授警字第 1040448376 號函。

二、經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除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外,並將原條例第 23 條至第 27 條之處罰規定移列為第 32 條至第 34 條,另新增第 35 條、第 36 條,其規範內容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至第 27 條已非完全相同;且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如旨揭草案僅列修正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2 條至第 37 條之罪,解釋上似難認當然包含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至第 27 條之罪,另如考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上開修正條文尚未施行,為免日後發生爭議及規範上產生漏洞,似仍應將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至第 27 條之罪之文字保留為宜。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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