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4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