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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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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6條規定如下: 1.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2.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對於相關人員的保密與通報義務。第四項保密規定是指機構或相關人員不得向他人洩露已知的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的情況。而第一項規定則要求相關人員在發現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的情況下,必須立即通報給法務部、內政部、或其指定之機關。 根據這兩項規定,如果違反了保密規定或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將會根據該法條被處以相應的罰鍰。具體的罰鍰金額根據該法條規定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同樣地,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規定的人也會被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性剝削的傷害,並確保相關人員履行其對於保密和報案的責任。

立法沿革 2

(1040123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按行政罰法第十三條已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爰刪除但書規定,並修正引用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1120110 修正)

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對於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有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一項。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二項。考量本條例保護對象亦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適用對象,參酌該法第一百條規定,並考量通報人於客觀上有無法通報的情形(如被害人抗拒),爰將「無正當理由」納第七條第一項之責任通報人員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時之裁罰要件,另提高罰鍰上限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按行政罰法第十三條已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爰刪除但書規定,並修正引用條次,酌作文字修正。

(1120110 修正)

一、對於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有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一項。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二項。考量本條例保護對象亦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適用對象,參酌該法第一百條規定,並考量通報人於客觀上有無法通報的情形(如被害人抗拒),爰將「無正當理由」納第七條第一項之責任通報人員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時之裁罰要件,另提高罰鍰上限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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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6 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四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