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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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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限制瀏覽、移除。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7條,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要求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並限制其接取資料: 1.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資料。 2.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給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資料來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7條。

立法沿革 3

(1040123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列第八條,增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裁處行政罰之規定。

(1120110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30712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限制瀏覽、移除。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立法理由一、為簡化行政流程,加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整體處理效能,修正本條第一項,將裁罰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為避免網路業者倘拒絕、妨礙或規避網路巡查,嚴重影響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案件限制瀏覽或移除,增訂本條第一款,將網路業者無正當理由者拒絕、妨礙或規避者納入裁罰。   三、第一項第二款「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為配合第八條第一項已刪除「先行」,故將文字修正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限制瀏覽、移除。」。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增列第八條,增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裁處行政罰之規定。

(1120110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30712 修正)

一、為簡化行政流程,加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整體處理效能,修正本條第一項,將裁罰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二、為避免網路業者倘拒絕、妨礙或規避網路巡查,嚴重影響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案件限制瀏覽或移除,增訂本條第一款,將網路業者無正當理由者拒絕、妨礙或規避者納入裁罰。   三、第一項第二款「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為配合第八條第一項已刪除「先行」,故將文字修正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限制瀏覽、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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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