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限制瀏覽、移除。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限制瀏覽、移除。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