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4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