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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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