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2條的問題,根據上述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找到關於該條的解釋或相關案例來提供具體的釋義。抱歉我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第一項所引之條次。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第一項所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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