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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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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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意圖犯名詞
-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條文
- 加重其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2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4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5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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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