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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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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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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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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40123 全文修正)

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第一項所引之條次。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條次調整,修正第一項所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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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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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2 條規定:「意圖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