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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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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1條。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犯了本條例中的罪行,或者包庇他人犯了本條例中的罪行,根據各該條項的規定,將加重刑罰到二分之一。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公務員知道有人從事兒童性剝削的犯罪活動並包庇他們,根據本條例第41條的規定,他的刑罰將會加重到原本的二分之一。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40123 全文修正)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條文內容未修正。

  • 加重其刑名詞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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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1 條規定:「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