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1條。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犯了本條例中的罪行,或者包庇他人犯了本條例中的罪行,根據各該條項的規定,將加重刑罰到二分之一。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公務員知道有人從事兒童性剝削的犯罪活動並包庇他們,根據本條例第41條的規定,他的刑罰將會加重到原本的二分之一。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條文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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