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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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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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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
少年
有遭受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
意圖
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救援及保護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安置及服務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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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c890731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合憲性解釋 對於引誘一詞 釋623 只要能確定自己傳播的訊息,在只有18歲以上的人看到即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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