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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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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zac890731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合憲性解釋 對於引誘一詞 釋623 只要能確定自己傳播的訊息,在只有18歲以上的人看到即可。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