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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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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4. 4.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5. 5.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了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的處罰。根據該法條第1項的解釋,一般來說,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是被視為違法的行為。依照該項規定,如果有人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還規定了其他情況下的處罰。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個人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並且是第一次被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能受到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不論持有人的身份,相關的附著物、圖畫和物品都將被沒入。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多次被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將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最後,根據第4項的規定,查獲的附著物、圖畫和物品都會被沒收,不論是屬於犯罪行為人還是其他人。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840713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505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040123 全文修正)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移列,並明定得沒入其持有之物品。

(1061107 修正)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使依本條例查獲之相關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並參照刑法用語,爰修正第二項。

(1120110 修正)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性剝削加害人常透過其持有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誘拐兒童或少年,使更多兒童及少年受害,另性剝削加害人間也常透過交換已持有之性剝削製品以獲得更多相關違法製品,同時促使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存續。二○○○年聯合國訂立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第三條(c)款即明確要求締約國將「製作、分銷、傳送、進口、出口、出售、銷售或擁有第二條所界定之兒童色情製品」納入刑法規範。衡酌本條例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立法理由係考量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爰本條所欲規範者,並非侵害特定兒童或少年個人利益之行為,而係避免不特定兒童及少年之個人利益受侵害之危險,以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剝削對象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爰參酌各國立法例,例如日本對於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物品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於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奧地利刑法亦同,爰增訂第一項,定明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以刑罰。   二、第一項與第二項移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考量實務上多有因朋友轉傳而誤觸法令遭裁罰之情形,為避免逕處刑罰過苛,並考量觀看、聽聞此類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後,仍有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之可能,爰於第二項定明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至於第二次以上被查獲,已非誤觸法令之情形,爰於第三項定明予以刑事罰。   三、考量特定社會情境下,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必要性,例如實務上網際網路防護機構因受理民眾檢舉網路上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因而持有該性影像用以請網路業者移除、下架情形,參考加拿大與荷蘭相關立法例,以科學、教育(如學術研究)、醫療(執行性治療)為正當持有之理由,爰第一項至第三項排除上述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情形。   四、參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將第二項後段有關沒收規定移列為第四項,並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1130712 修正)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一項,參酌韓國兒童與青少年性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納入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以減少此類犯罪產業與行為,強化被害人保護。   二、第二項項次調整,由原第一項移列。另參酌德國及奧地利刑法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利嚇阻及防範該類行為,爰修正刪除單科罰金刑,並提高刑責及罰金。

(08407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50505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040123 全文修正)

將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移列,並明定得沒入其持有之物品。

(1061107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使依本條例查獲之相關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並參照刑法用語,爰修正第二項。

(1120110 修正)

一、性剝削加害人常透過其持有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誘拐兒童或少年,使更多兒童及少年受害,另性剝削加害人間也常透過交換已持有之性剝削製品以獲得更多相關違法製品,同時促使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存續。二○○○年聯合國訂立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第三條(c)款即明確要求締約國將「製作、分銷、傳送、進口、出口、出售、銷售或擁有第二條所界定之兒童色情製品」納入刑法規範。衡酌本條例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立法理由係考量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爰本條所欲規範者,並非侵害特定兒童或少年個人利益之行為,而係避免不特定兒童及少年之個人利益受侵害之危險,以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剝削對象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爰參酌各國立法例,例如日本對於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物品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於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奧地利刑法亦同,爰增訂第一項,定明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以刑罰。   二、第一項與第二項移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考量實務上多有因朋友轉傳而誤觸法令遭裁罰之情形,為避免逕處刑罰過苛,並考量觀看、聽聞此類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後,仍有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之可能,爰於第二項定明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至於第二次以上被查獲,已非誤觸法令之情形,爰於第三項定明予以刑事罰。   三、考量特定社會情境下,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必要性,例如實務上網際網路防護機構因受理民眾檢舉網路上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因而持有該性影像用以請網路業者移除、下架情形,參考加拿大與荷蘭相關立法例,以科學、教育(如學術研究)、醫療(執行性治療)為正當持有之理由,爰第一項至第三項排除上述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情形。   四、參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將第二項後段有關沒收規定移列為第四項,並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1130712 修正)

一、增訂第一項,參酌韓國兒童與青少年性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納入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以減少此類犯罪產業與行為,強化被害人保護。   二、第二項項次調整,由原第一項移列。另參酌德國及奧地利刑法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利嚇阻及防範該類行為,爰修正刪除單科罰金刑,並提高刑責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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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