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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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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4.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6. 6.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7. 7.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規定,該條共有七項內容,分別為: 1. 第一項是指以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本身,因為這個條款是該法律的一部分。 2. 第二項是指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其他方式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個相關的範例可以是一個人利用社交媒體招募兒童拍攝性影像。 3. 第三項是指以強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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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