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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6.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7.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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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成罪與否不問是否有對價、兒童是否同意 II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VI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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