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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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成罪與否不問是否有對價、兒童是否同意
II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VI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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