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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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2.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4.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6.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7.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規定,該條共有七項內容,分別為: 1. 第一項是指以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本身,因為這個條款是該法律的一部分。 2. 第二項是指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其他方式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個相關的範例可以是一個人利用社交媒體招募兒童拍攝性影像。 3. 第三項是指以強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少年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容留名詞
- 脅迫名詞
- 詐術名詞
- 意圖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與否名詞
- 沒收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7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2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3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5-1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51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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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