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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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1條,對於犯有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行,經判決確定有罪或緩起訴處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進行輔導教育,時間應為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根據參考資料,矯正機關可協調執行輔導教育,並提供場地和必要的協助。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所需的時數,則可以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按次處罰。 範例: - 例如,對於一個犯有兒童性剝削罪行的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後,主管機關可以安排他參加五十小時的輔導教育課程,以便約束和矯正其行為。 - 另外,如果這個人拒絕接受輔導教育,或者未能按時完成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5 版
-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條文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1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8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9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44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1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3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4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5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2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3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0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1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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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