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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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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對於下列各款之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 一、
假釋
、
緩刑
或
有期徒刑
經易服
社會勞動
之加害人。 二、犯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之罪及犯刑法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之罪經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者。 三、
性侵害犯罪
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
者。
該管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
撤銷
假釋,或向法院聲請
撤銷緩刑
之
宣告
,或依職權
撤銷緩起訴
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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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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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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