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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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1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緩刑、假釋的性侵加害人處分後應即通知檢察官,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或報請撤銷假釋。
Q · 性侵犯緩刑期間不去治療會怎樣?
會。地方政府通報後檢察官可聲請撤銷緩刑假釋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1條,地方主管機關對緩刑、假釋、易服社會勞動或緩起訴的性侵加害人為治療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加害人若拒絕治療、不按時報到,檢察官接獲通知後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及易服社會勞動,使原本被判的刑期立刻執行。
白話解讀
判決下來,加害人被判緩刑或假釋出獄。許多被害人在那一刻覺得「正義被打了折扣」。但這條法律告訴你另一個故事:那扇牢房的門其實沒有完全關上。本條建立的是一條地方政府與檢察官之間的隱形回報線。加害人在緩刑、假釋、或緩起訴期間如果沒乖乖去身心治療、不按時報到、拒絕配合輔導,地方政府就會把名單送到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接到通知後,可以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者直接撤銷緩起訴。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與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與性侵相關的非妨害性自主犯行)也納入了這個機制。換句話說,他表面上是自由人,實際上是處於「隨時可能被收回自由」的狀態。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1條為通報與撤銷的銜接性程序規定,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對受治療處分的緩刑、假釋、易服社會勞動或緩起訴加害人,於處分後即時通知檢察官,使檢察官得據以啟動撤銷緩刑、假釋或緩起訴的法律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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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加害人緩刑期間沒去治療會怎樣?
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會記錄缺席次數,達到一定程度後依本條第一項通報該管檢察官。檢察官接到通知後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緩刑一旦撤銷,加害人就要去執行原本被判的刑期。內行人提示:社工每月都要回報出席率,缺席紀錄是即時的。
Q2我是被害人,怎麼知道加害人有沒有按時治療?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被害人或其家屬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查詢加害人的治療執行狀況,各縣市政府社會局都設有專責窗口。發現加害人未到場,可向地方主管機關陳情或撥打 113,要求啟動本條的通報機制。內行人提示:被害人保護令期間,地方主管機關有定期告知義務,比一般查詢更主動。
Q3第51條的通報對象有哪些人?
包括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的加害人;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及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之罪經假釋緩刑易服社會勞動者;以及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內行人提示:三款涵蓋面很廣,連非妨害性自主的性騷擾、偷拍類犯行都納入監控。
Q4性侵犯緩刑期間不治療會怎樣?
地方主管機關記錄缺席並通報檢察官,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撤銷後須執行原本被判的刑期。
Q5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1條是什麼?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受治療處分的緩刑假釋加害人,處分後應即通知檢察官,作為撤銷緩刑假釋的銜接機制。
Q6第51條通報的對象有哪些?
假釋緩刑易服社會勞動者、犯性騷擾防治法25條1項及刑法319-2條1項之罪者、性侵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三款。
Q7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撤銷緩起訴差在哪?
撤銷緩刑向法院聲請、撤銷假釋報請法務部、撤銷緩起訴由檢察官依職權,三條路徑與依據各不相同。
Q8怎麼讓不治療的性侵加害人被撤銷緩刑?
向社會局查詢狀態→蒐集缺席事證→陳情或撥113啟動通報→必要時委請律師向檢察官陳報事證聲請撤銷。
Q9被害人怎麼查加害人有沒有治療?
向縣市政府社會局專責窗口查詢治療執行狀況;保護令期間地方主管機關有定期告知義務。
Q10發現加害人缺席治療要找誰?
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陳情或撥打113保護專線,要求依第51條啟動通報機制。
Q11撤銷緩刑或假釋要在什麼時間內提出?
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聲請,撤銷假釋於假釋期間內均可,緩起訴撤銷依刑事訴訟法253條之3辦理。
Q12第51條通報 vs 加害人登記公告差在哪?
第51條是違規後通報檢察官啟動撤銷,登記公告(第7條)是身分資料的事前建檔與必要揭露,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啟動者 | 依據 | 時間限制 |
|---|---|---|---|
| 撤銷緩刑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 緩刑期內聲請 |
| 撤銷假釋 | 檢察官報請法務部 | 刑法第78條 | 假釋期間內 |
| 撤銷緩起訴 | 檢察官依職權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 緩起訴期間內 |
啟動者
- 撤銷緩刑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撤銷假釋
- 檢察官報請法務部
- 撤銷緩起訴
- 檢察官依職權
依據
- 撤銷緩刑
- 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 撤銷假釋
- 刑法第78條
- 撤銷緩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時間限制
- 撤銷緩刑
- 緩刑期內聲請
- 撤銷假釋
- 假釋期間內
- 撤銷緩起訴
- 緩起訴期間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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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1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下列各款之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 一、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 二、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者。 三、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該管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 主管機關名詞
- 假釋名詞
- 緩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撤銷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緩起訴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2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0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下列各款之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 一、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 二、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者。 三、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該管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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