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1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下列各款之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 一、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 二、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假釋、緩刑或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者。 三、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 2.該管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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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1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緩刑、假釋的性侵加害人處分後應即通知檢察官,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或報請撤銷假釋。
Q · 性侵犯緩刑期間不去治療會怎樣?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1條,地方主管機關對緩刑、假釋、易服社會勞動或緩起訴的性侵加害人為治療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檢察官。加害人若拒絕治療、不按時報到,檢察官接獲通知後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及易服社會勞動,使原本被判的刑期立刻執行。
白話解讀
判決下來,加害人被判緩刑或假釋出獄。許多被害人在那一刻覺得「正義被打了折扣」。但這條法律告訴你另一個故事:那扇牢房的門其實沒有完全關上。本條建立的是一條地方政府與檢察官之間的隱形回報線。加害人在緩刑、假釋、或緩起訴期間如果沒乖乖去身心治療、不按時報到、拒絕配合輔導,地方政府就會把名單送到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接到通知後,可以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或者直接撤銷緩起訴。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與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與性侵相關的非妨害性自主犯行)也納入了這個機制。換句話說,他表面上是自由人,實際上是處於「隨時可能被收回自由」的狀態。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1條為通報與撤銷的銜接性程序規定,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對受治療處分的緩刑、假釋、易服社會勞動或緩起訴加害人,於處分後即時通知檢察官,使檢察官得據以啟動撤銷緩刑、假釋或緩起訴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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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犯緩刑期間沒去治療會怎樣?▾
地方主管機關記錄缺席並通報檢察官,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緩刑撤銷後須執行原刑期。
Q2我是被害人怎麼知道加害人有沒有治療?▾
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查詢治療執行狀況,發現缺席可陳情或撥 113 要求啟動通報。
Q3第51條的通報對象有哪些人?▾
假釋、緩刑、有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的加害人,以及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Q4撤銷緩刑和撤銷假釋程序一樣嗎?▾
不一樣,撤銷緩刑向法院聲請,撤銷假釋是報請法務部,緩起訴則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
Q5性騷擾或偷拍犯也適用第51條嗎?▾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與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罪犯經緩刑假釋者也納入通報。
Q6通報後加害人一定會被撤銷緩刑嗎?▾
不一定,檢察官接獲通知後是『得』聲請,法院仍會審酌違規情節是否達撤銷標準。
Q7被害人能主動要求撤銷加害人的緩刑嗎?▾
被害人無聲請權,但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或檢察官陳情並提供違規證據,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聲請。
Q8緩刑撤銷有時間限制嗎?▾
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聲請,撤銷假釋於假釋期間內均可,緩起訴撤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啟動者 | 依據 | 時間限制 |
|---|---|---|---|
| 撤銷緩刑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 緩刑期內聲請 |
| 撤銷假釋 | 檢察官報請法務部 | 刑法第78條 | 假釋期間內 |
| 撤銷緩起訴 | 檢察官依職權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 緩起訴期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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