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0 條
- 1.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 2.依第四十一條第五項準用同條第四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 3.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4.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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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0 條:加害人不接受治療、不報到或拒查訪,先罰 1 萬至 5 萬並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可判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受罰受刑後仍應履行。
Q · 性侵犯假釋出來不去報到、不接受治療會怎樣?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0 條,加害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教育,或不定期登記、報到、接受查訪者,主管機關先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並令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關鍵是第 4 項:受罰或受刑後「仍應」依規定辦理,義務不可被處罰取代。
白話解讀
性侵害加害人服刑或緩起訴後,並不是「事情就過去了」。法律會要求他們在社區裡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到、登記、提供異動資料」,接受查訪。這套機制叫做「社區處遇」和「登記報到查訪」。你以為這只是讓加害人多一點麻煩?不,這是社會在他們身邊裝了一個雷達。這條規定的是違反這套機制的罰則:不去接受治療、不去報到、不接受查訪,先罰一萬到五萬+限期履行;不履行繼續罰;連續不履行的話直接升級到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重點是第 4 項:被罰、被判刑之後,加害人仍然要繼續履行原本的義務。這條的設計哲學是「行政手段+刑事手段+不可豁免性」三重保險,目的是讓加害人在社區裡的監督機制無法被「擺爛」或「賴掉」。對被害人和社區來說,這條是讓加害人在外面的時間裡仍然被看著的關鍵設計。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0 條為加害人社區監督機制的罰則性規範,針對拒絕接受身心治療、未定期登記報到或拒絕查訪等違反行為,建立「行政罰鍰並限期履行 → 屆期不履行升級刑事責任 → 執行完畢仍應履行」的階梯式且不可豁免設計,確保社區處遇與登記報到查訪機制無法被擺爛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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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加害人假釋出來之後,要多久才完全結束義務?▾
看判決和個案情況。處遇期間通常是 3 至 5 年,但實際治療進度由評估會議決定;登記報到義務在某些情況下可長達 10 年甚至更久。這套機制的設計就是「不是關完就結束」,社區監督會延續很長一段時間。
Q2加害人說他工作很忙沒辦法去做治療,這算正當理由嗎?▾
通常不算。要構成正當理由,通常需要重大疾病、住院、出差到無法返回等客觀事實,且要事前書面請假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事後才說「我忙」幾乎都會被認定無正當理由。
Q3我家附近發現有性侵加害人居住,我怎麼確認他是否還在遵守規定?▾
一般民眾無法直接查詢個別加害人的執行狀況。發現具體可疑情形可向所在縣市家防中心或地檢署檢舉要求查核;學校、托嬰中心、安親班、長照機構雇主有依法查詢求職者性侵害前科的權限。
Q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0 條是什麼?▾
規範性侵加害人違反社區處遇與登記報到查訪義務的階梯式罰則,從行政罰鍰升級到刑事責任,且義務不可豁免。
Q5什麼叫社區處遇和登記報到查訪?▾
加害人假釋緩刑後在社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處遇),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登記報到、提供異動資料、接受查訪的強制監督機制。
Q6第 50 條的『無正當理由』指什麼?▾
需重大疾病、住院、無法返國等客觀事由且事前書面請假;單純工作忙、不想去通常不構成正當理由。
Q7第 50 條罰鍰 vs 刑罰差在哪?▾
罰鍰是行政罰(繳錢)由地方政府裁處;屆期不履行才升級為刑事責任(有期徒刑),留下刑事前科。
Q8加害人不報到主管機關怎麼處理?▾
先依第 1 項處 1 萬至 5 萬罰鍰並令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再依第 3 項移送刑事追訴。
Q9民眾如何檢舉加害人未履行義務?▾
蒐集具體跡象 → 找居住地家防中心或地檢署 → 書面檢舉要求依第 50 條開罰查核。
Q10違反第 50 條罰多少錢?▾
行政罰鍰 1 萬至 5 萬元;升級刑罰階段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另可能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Q11加害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該怎麼做?▾
事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說明事由並請假取得同意,住院、出國等檢附證明,才可能成立正當理由。
Q12第 50 條 vs 第 44 條(強制治療未到場)差在哪?▾
第 44 條針對刑法強制治療處分未到場;第 50 條針對社區處遇、登記報到查訪義務的違反,對象與義務來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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