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0 條
- 1.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依第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 2.依第四十一條第五項準用同條第四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 3.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4.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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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0 條:加害人不接受治療、不報到或拒查訪,先罰 1 萬至 5 萬並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可判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受罰受刑後仍應履行。
Q · 性侵犯假釋出來不去報到、不接受治療會怎樣?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0 條,加害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教育,或不定期登記、報到、接受查訪者,主管機關先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並令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關鍵是第 4 項:受罰或受刑後「仍應」依規定辦理,義務不可被處罰取代。
白話解讀
性侵害加害人服刑或緩起訴後,並不是「事情就過去了」。法律會要求他們在社區裡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到、登記、提供異動資料」,接受查訪。這套機制叫做「社區處遇」和「登記報到查訪」。你以為這只是讓加害人多一點麻煩?不,這是社會在他們身邊裝了一個雷達。這條規定的是違反這套機制的罰則:不去接受治療、不去報到、不接受查訪,先罰一萬到五萬+限期履行;不履行繼續罰;連續不履行的話直接升級到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重點是第 4 項:被罰、被判刑之後,加害人仍然要繼續履行原本的義務。這條的設計哲學是「行政手段+刑事手段+不可豁免性」三重保險,目的是讓加害人在社區裡的監督機制無法被「擺爛」或「賴掉」。對被害人和社區來說,這條是讓加害人在外面的時間裡仍然被看著的關鍵設計。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0 條為加害人社區監督機制的罰則性規範,針對拒絕接受身心治療、未定期登記報到或拒絕查訪等違反行為,建立「行政罰鍰並限期履行 → 屆期不履行升級刑事責任 → 執行完畢仍應履行」的階梯式且不可豁免設計,確保社區處遇與登記報到查訪機制無法被擺爛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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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犯假釋後不報到會怎樣?▾
先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並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升級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Q2加害人說工作忙不去治療算正當理由嗎?▾
通常不算。需重大疾病、住院等客觀事由並事前書面請假,事後才稱工作忙幾乎都被認定無正當理由。
Q3被罰過或被關過,處遇義務就結束了嗎?▾
不會。第 4 項明定受處分或受刑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 31、32、41、42 條辦理,義務不可被處罰取代。
Q4一般民眾能查附近性侵犯是否仍在報到嗎?▾
不能直接查個別執行狀況;學校、托嬰、安親、長照機構雇主依法有查詢求職者前科的權限,發現可疑可向家防中心或地檢署檢舉。
Q5處遇期間要多久才結束?▾
處遇通常 3 至 5 年依評估會議決定,登記報到義務部分情況可長達 10 年以上。
Q6違反第 50 條的罰鍰由誰開罰?▾
由加害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裁處。
Q7第 50 條的刑事責任是真的會被關嗎?▾
是。屆期仍不履行得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僅行政罰,會留下新刑事前科。
Q8檢舉加害人未履行義務要找誰?▾
向所在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地方檢察署提出,要求查核執行狀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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