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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軍事審判機關於偵查、審理現役軍人犯罪時,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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