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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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2.軍事審判機關於偵查、審理現役軍人犯罪時,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2條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以下兩點: 1.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若在其他法律中有更重的處罰規定,則應從該法律的規定處罰。 這表示如果其他法律對於某個行為有更高的刑罰,那麼在該行為涉及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時,就會使用其他法律中較重的處罰標準。這是為了確保對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的懲罰能夠更加嚴厲。 例如,假如在其他法律中規定對於某種性剝削行為有10年以上的監禁刑罰,而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同樣的行為只有5年以下的刑罰,那麼在審判時會依照其他法律中的規定判刑,而不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 2. 在偵查和審理現役軍人犯罪時,軍事審判機關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偵查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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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