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2-1條的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不論犯罪地點的法律是否有處罰規定,都將受到本條例的處罰。這表示如果一個中華民國公民在國外從事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有關的犯罪行為,即使當地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處罰,他仍然會依照本條例接受中華民國的法律追究和處罰。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中華民國公民在國外也不能逃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的規範和法律責任。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鑑於現行網路無國界,對於兒童及少年性私密影像即時供人觀覽、散布,其犯罪已不限於我國領域內,為避免國人於境外而為兒童或少年性私密影像散布、製造等行為無從適用本條例處罰,爰明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由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鑑於現行網路無國界,對於兒童及少年性私密影像即時供人觀覽、散布,其犯罪已不限於我國領域內,為避免國人於境外而為兒童或少年性私密影像散布、製造等行為無從適用本條例處罰,爰明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條例所定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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