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2. 前項之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十五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