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的規定: 1. 兒童或少年若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且沒有犯其他罪行,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這表示兒童或少年在遭受性剝削的情況下,將會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進行處理,而不是根據其他相關法規。 2. 如果兒童或少年除了遭受性剝削之外,還犯了其他罪行,應先按照第15條的規定移送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處理,然後再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將其轉交給少年法院(庭)進一步處理。這表示兒童或少年在犯罪的情況下,將會按照相應法規進行處理,並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規定將會在相關程序中適用。 例子: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的第1項,如果一名未成年人被發現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的虞,而在這情況下沒有犯下其他罪行,那麼他或她不會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是會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進行相應的處理和保護。 參考資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或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前項之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十五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原條文「未滿十八歲」係贅字,爰予刪除。 三、所謂「另犯其他之罪」,係指除被害人受性剝削之行為外,其行為另犯其他之罪而言。 四、依實務運作情形,移送單位多於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後,隨之即以書面移送少年法庭處理,並因應高雄少年法院之設立,爰修正第二項後段。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原條文「未滿十八歲」係贅字,爰予刪除。 三、所謂「另犯其他之罪」,係指除被害人受性剝削之行為外,其行為另犯其他之罪而言。 四、依實務運作情形,移送單位多於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後,隨之即以書面移送少年法庭處理,並因應高雄少年法院之設立,爰修正第二項後段。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