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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2. 前項之兒童或少年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第十五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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