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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144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從事鎖匙業人員因涉開鎖、配鎖及修鎖特殊技術,與民眾生命、財產權安全防護相關,如欲立法規範限制,需考量人民工作基本權保障及比例原則規定

主旨

有關從事鎖匙業人員之資格取得是否需經技能檢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0 年 12 月 29 日勞中二字第 1000016560 號書函。

二、經查,目前開鎖、配鎖及修鎖之鎖匙業並無法律依據對其從業人員限定資格,亦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來函所詢疑義,因涉開鎖、配鎖及修鎖之特殊技術,與民眾生命、財產權之安全防護相關,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如欲立法規範及管理鎖匙業,宜就從業人員資格有所規範與限制,惟仍需考量人民工作之基本權保障及比例原則之規定。故建議警政或消防主管機關,就業管相關法規,訂定從事鎖匙業之資格限制,以資規範。在積極資格部分,可參電業法第 75 條第 5 項規定,對受僱從事電器承裝者,應具電器承裝相關類科技能檢定合格證書;在消極資格部分,如保全業法第 10 條之 1 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對從業人員採以相關之犯罪紀錄作為消極資格限制,其限制並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參照)。至是否宜納入技能檢定,請貴會參酌上開說明,並考量市場需要、功能性、治安維護及相關情狀等以公開試題方式辦理技能評量。又如考量對治安等有所顧慮,亦得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由貴會本於權責自行審認。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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