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2.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3.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4.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vacation1711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加裝酒精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