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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公路總局 112.07.12. 路監交字第1120086417A號公告

會議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112年6月30日起辦理「初次 領有駕駛執照違規班」及「講習再犯班」

主旨

公告本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自112年6月30日起辦理「初次領有 駕駛執照違規班」及「講習再犯班」。 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4項暨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 第9條及第11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汽車駕駛人自112年7月1日起,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於發照之日起1年 內,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記違規點數達 6點者,由各辦 理講習單位施以 3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初次領有駕駛執照違規 班」。 二、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於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 1年內,再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者,由各辦理講習單位 施以4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講習再犯班」。 三、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者,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駕駛 執照或國民身分證或其他可辨識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 講習。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 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 本人或家屬或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 辦理講習單位申請延期講習。 四、公告本局辦理「初次領有駕駛執照違規班」及「講習再犯班」之各講 習單位如下: (一)臺北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二)高雄市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三)臺北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四)新竹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 (五)臺中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六)嘉義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七)高雄區監理所暨所轄各監理站。(含分站) 五、公告各講習班別暨時數表(如附件),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 局公告欄。各辦理講習單位開課日程表另公告該單位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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