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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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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道、省道通行費之徵收,應由徵收機關擬訂徵收計畫,載明收費依據、營運單位名稱、收費站站址或收費區位置、預計徵收期間、收費車種、費率計算及費額、差別費率、停徵、減徵或免徵等相關事項,報請交通部核定
  2. 2.市道、縣道、區道或鄉道通行費之徵收計畫,應由徵收機關依前項規定擬訂,送直轄市、縣(市)議會及交通部備查。
  3. 3.前二項程序完成後,徵收機關應於開始徵收前二十日將徵收計畫公告之。
  4. 4.通行費率之調整,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5. 5.第一項國道、省道通行費之費率計算及費額,交通部應於核定徵收計畫後檢附相關資料送財政部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徵收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目的在於規範公路通行費的徵收程序和相關事項,並確保徵收計畫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根據該條第 1 項,國道、省道通行費的徵收計畫需要包括收費依據、營運單位名稱、收費站站址或收費區位置、預計徵收期間、收費車種、費率計算及費額、差別費率、停徵、減徵或免徵等相關事項,並報請交通部核定。這表示徵收計畫必須明確列明基礎收費資料和相關細節,並經交通部的審核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10020)

相關函釋 10

  • 徵收名詞
  • 減徵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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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國道、省道通行費之徵收,應由徵收機關擬訂徵收計畫,載明收費依據、營運單位名稱、收費站站址或收費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