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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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徵收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目的在於規範公路通行費的徵收程序和相關事項,並確保徵收計畫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根據該條第 1 項,國道、省道通行費的徵收計畫需要包括收費依據、營運單位名稱、收費站站址或收費區位置、預計徵收期間、收費車種、費率計算及費額、差別費率、停徵、減徵或免徵等相關事項,並報請交通部核定。這表示徵收計畫必須明確列明基礎收費資料和相關細節,並經交通部的審核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 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10020)
相關函釋 10 則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5.01.27. 業字第1151960147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4.12.04. 業字第11419626941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4.10.22. 業字第11419623232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3.03.27. 業字第11319605852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2.12.22. 業字第11219624792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2.03.25. 業字第11219605562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1.03.23. 業字第11119606002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0.12.28. 業字第11019627651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0.06.16. 業字第11019612531號公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0.03.03. 業字第11019604182號公告
- 徵收名詞
- 減徵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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