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2.12.22. 業字第11219624792號公告
要旨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案
主旨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 表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正徵收計畫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公告徵收通行費 之國道,配合「高雄新市鎮1–1、1–2及1–3號道路穿越高速公路工 程」,移設原路段電子收費系統收費區,計程收費之岡山交流道至楠 梓交流道(旗楠路)間南、北向收費區設置於352.5公里處(01F–35 2.5N、01F–352.5S),移設至353.5公里處(01F–353.5N、01F–35 3.5S),為利用路人知悉最新收費區位置,故修正本附表。 三、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