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2.03.25. 業字第11219605562號公告
要旨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案
主旨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 表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正徵收計畫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徵收通行費之國 道,配合「國道 1號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出匝道改善工程」,移 設原路段電子收費系統收費區,計程收費之五股交流道至高公局匝道 間北向收費區設置於 33.9公里處(01F–033.9N),移設至34.0公里 處(01F–034.0N)。 三、為利用路人知悉最新收費區位置之縣市名稱、交流道名稱、設點里程 及所涵蓋之兩交流道、間距等,故修正本附表。 四、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