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徵收機關包括交通部委任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另外,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營運單位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作業成本費用。徵收機關並得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之。這些規定可以在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中找到支持。
- 徵收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