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費站:係指因應徵收公路通行費之需要,而於公路上設置,供營運單位向通行汽車收費之設施物及其相關收費設備。 二、收費區:係指因應徵收公路通行費之需要,而於公路上完全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設備,供營運單位以自動化方式向通行汽車收費之路段區位。 三、人工收費:係指以收費員在收費站之收費車道收取現金、通行票證,以使汽車行經收費站完成繳費之作業方式。 四、電子收費:係指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設備,以使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可自動完成繳費之收費方式。 五、計次收費:係指汽車公路通行費,依其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按次收取之收費方式。 六、計程收費:係指汽車行駛於公路之通行費,依其公路通行里程數計算費用之收費方式。 七、收費車道: (一)人工收費車道:係指以人工收費方式專供汽車行經收費站依規定繳費之收費車道,包括回數票專用車道及現金找零車道。 (二)電子收費車道:係指以電子收費方式專供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依規定繳費之收費車道。 八、營運單位:係指負責人工收費或電子收費之收費機關(構)。 九、通行票證:係經核准有案公開發行,供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時,使用完成繳費之票證,包括人工收費與電子收費票證。 十、通行費收儲:係指通行費、預售票款、預儲款、短收賠繳款、溢收款及逃欠費補繳等之現金收入。 十一、車上設備單元:係指由營運單位指定或提供裝置於汽車上,可供汽車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自動完成繳費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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