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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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通行票證及繳費證明單由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製發。但於購買票證、電子票證或預儲通行費時已發給收據或證明者,得不再製發繳費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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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項通行票證及繳費證明單由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製發。但於購買票證、電子票證或預儲通行費時已發給收據或證明者,得不再製發繳費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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