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2.11.2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交通部公路局路監企字第 112014564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新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12.11.23 修正)》 為因應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業經立法院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屆第七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並奉總統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四六七五一號令公布,本機關名稱已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變更為「交通部公路局」,爰修正本收費標準之名稱,並修正第四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