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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次修法(0.01.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交字第 107000755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管轄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107.01.24 修正)》 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改制作業,行政院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院授人組字第一零七零零三零零六一一號令公布本局組織法施行;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第三條、第十五條業已納入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爰本辦法有配合增修之需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所屬機關名稱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修正標準名稱) 二、修訂所屬機關名稱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