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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112.11.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公路局路監交字第 112014719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2.11.21 修正)》 為因應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業經立法院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屆第七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並奉總統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四六七五一號令公布,本機關名稱已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變更為「交通部公路局」,且所屬機關之名稱亦有變動,爰修正本要點之名稱,並配合調整本機關名稱之文字,修正第二條之條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