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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1 次修法(0.07.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9430152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告第 17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總說明(109.07.08 訂定)》 電信管理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船舶無線電通信係屬電信管理法所稱專用電信之一環,為有效管理船舶無線電臺以維護船舶通信安全,爰依電信管理法授權,並參考現行「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及「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擬具「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及適用法規之順序。(第一條、第二條) 二、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三條) 三、船舶無線電臺種類。(第四條) 四、規定船舶無線電臺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有船舶電信專長之船員負責操作。(第五條) 五、船舶無線電臺通信設備之性能標準及裝設規定。(第六條) 六、船舶通信應遵守之規定。(第七條至第十六條) 七、船舶無線電臺設置及證照管理。(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 八、船舶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之管理。(第二十二條) 九、規定申請案件之補正程序。(第二十三條) 十、為法規明確性,明定本辦法之公告事項。(第二十四條) 十一、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電臺執照效期屆滿之換照規定。(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