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8.0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務字第 109460127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109.08.07 訂定)》 為促使行政資源之有效利用,反映必要之行政成本,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相關規費之收取有所準據,爰擬具「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電信管理業務規費之收費項目、費額及減免收費項目。(第二條至第十四條) 二、繳納電信管理業務規費之程序事項。(第十五條) 三、溢繳或誤繳電信管理業務規費之規定。(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