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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12 次修法(111.05.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15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9、31、32、36、53、60 條條文;除第 32 條第 1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三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10023167 號令、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106000321 號令會同發布第 32 條第 1項「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