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47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0-1 條條文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