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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1 次修法(110.06.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1082002624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5 項、第 30 條序文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0.06.23 修正)》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於六十六年七月二日經內政部、交通部會同訂定發布後,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全文。為保障民眾權益及健全觀光旅館業產險制度,參照內政部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四條相關保額規定及交通部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調整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觀光旅館業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